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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您 > 《維護國家安全法》具體內容介紹(上)
 
  《維護國家安全法》具體內容介紹(上)
 
 
2009年3月3日,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式生效,這標誌着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貫徹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如實履行了應有的憲制性責任,並填補了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空白。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條的規定,其適用範圍是採用“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相結合,即其效力溯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內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規定及處罰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七種,包括叛國(第一條)、分裂國家(第二條)、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條)、煽動叛亂(第四條)、竊取國家機密(第五條)、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六條)以及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七條),以下就各罪狀及相關刑事責任逐一簡介:

一、叛國罪
叛國罪,它要制裁的是背叛國家的行為,只有一國公民才對其國家負有無可爭議的效忠義務,所以犯罪主體只能夠是中國公民。澳門自古以來就是國家不可分割的領土,身為中國公民的澳門居民,當然需要負起責任,效忠自己的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一條規定:(1)加入外國武裝部隊械抗國家;(2)意圖促進或引發針對國家的戰爭或武裝行動,而串通外國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或(3)在戰時或在針對國家的武裝行動中,意圖幫助或協助執行敵方針對國家的軍事行動,或損害國家的軍事防衛,而直接或間接與外國協議或作出具有相同目的的行為,都構成叛國行為。簡而言之,一旦作出上述行為,等同於違背對國家的效忠,即觸犯叛國罪,可被處以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二、分裂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它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的行為。其中(1)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或人身自由;(2)破壞或妨害交通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3)縱火、釋放有害致命物質、污染食物或食水以及傳播疾病等;(4)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化武器、爆炸裝置或物質、含危險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都屬於該法律條文所規定的“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凡觸犯本罪的任何人不論國籍,一律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三、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
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它是指透過上指的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其行使法定職能,該不法行為侵害了中央人民政府的管治秩序,行為人可被處以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

由於澳門的刑事法律制度已確立對重大犯罪的預備行為予以處罰的原則(如現行《刑法典》針對妨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以及澳門社會的基本運作等嚴重犯罪的預備行為,均予以處罰),故就上述三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而言,其涉及戰爭與和平、國家統一和政權穩定問題,關乎中國的國家安全和長遠發展,行為極具嚴重性,澳門特別行政區理所當然對相關預備行為予以處罰,方符合澳門刑事法律制度的一貫精神和原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規定,針對叛國罪、分裂國家罪和顛覆中央政府罪的預備行為,皆處以最高三年徒刑。(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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