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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安全與個人自由
 
 
近年來全球公共安全形勢複雜多變,不少國家和地區為了應對各種安全問題,紛紛制定一系列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個人自由相關的政策和法律,在立法及其後執行過程中引起了當地以至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爭議,甚至產生針鋒相對的意見。在各種意見當中,存在兩種比較鮮明的對立觀點:一種認為,公共安全是個人自由的前提,提升公共安全才可確保社會成員的個人自由的有效行使,故此,適度捨棄個人的權利或自由是理所當然的;另一種則認為,削弱或犧牲個人自由來造就公共安全,將導致公權力和個人權利失衡,令人擔憂個人權利和自由可能越來越受限制。

在澳門,關於公共安全和個人自由的公開爭議主要體現在集會、遊行及示威等權利方面,法院也審理過不少這類案件。例如,終審法院在第18/2017號案件中,認同警方有權以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方面的考慮為理由,在申請團體所要求的較大範圍的地點之內劃定一個區域,代替該團體申請在關閘廣場風雨廊覆蓋的行人通道內舉行連續15天,每天從7時30分至21時不間斷地進行集會或示威等活動。我們都知道關閘廣場是一個人流極為密集的區域,風雨廊覆蓋的行人通道內長期有數以百計的人通行,假如警方允許該團體在那裡舉行集會或示威等活動,一旦遭到大面積佔據或堵塞,將嚴重妨礙公眾通行,影響公共秩序及安全。可見,警方有必要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集會或示威人士申請舉行的地點,以及廣大居民日常交通出行的權利進行協調,各方無可避免地需要互相退讓部分權利,並透過警方依法執法,實現各方權利之間的平衡,才能確保任何人的權利都得到尊重,從而維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使各方權利在此安全環境下均得以實現。

終審法院在另一宗關於集會和示威的上訴案件(第28/2016號)中更明確地指出:“雖然有示威權,但不能因此項權利而令整個城市陷入癱瘓。還有其他的一些需要平衡的利益,其他人也有在馬路上通行的權利,人、物及車輛的交通不能完全停滯,因為即使正在進行示威,也還是有人會生病並需要被送去醫院,還是有犯罪並需要予以打擊,人還是要吃飯,遊客也不會停止進入澳門等等。也就是說,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維持和安寧的日常需要必須予以確保,而公共道路的暢通是這一保障的一項條件。有職責維護這些需要和公共利益的是治安警察局。”

上述例子說明現實當中不可能存在絕對的自由,在無序混亂的環境下,任何人的自由和安全實質上毫無保障可言。由此可見,公共安全是個人自由的前提下,法律對此賦予警方維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法定職責。所以,當各方的個人自由出現矛盾時,警方有義務依據法律對各方之間行使的自由進行協調,使他們不同的自由均可在公共安全的環境下予以實現。假如任何人士沒有遵循其與警方取得共識的方式去實施其個人自由,警方即可依法命令有關人士遵行,並對違令者實施法律賦予的權力,回復應有的公共秩序,維護公共安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士認為警方在保障公共安全而對他們行使其個人自由構成不合理的限制時,可根據法律所賦予的方式進行權利救濟,請求恢復其應有的自由及其幅度。

綜上所述,在法治的社會中,公共安全是個人自由得以實現的前提,當兩者出現衝突時則需要由第三者─警方根據法律對此進行調節,避免公共安全受到損失,否則各方的自由不可能有效實現。因此,我們在追求實現個人自由時,也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更應從我們所身處的社會以至國家的角度出發,共同尊重法律共同追求的目標─公共安全,繼而在公共安全前提下去實現各自的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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