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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 手續 > 出入境 > 證明書
  服務名稱
  證明書
  服務簡介 (服務範圍)
  1.
為曾在本澳官方邊境站進出境之人士簽發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
  2.
爲曾經或正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辦手續之人士簽發載述其存檔紀錄或確認其指模印本之證明。
  執行單位 (接待單位)
  出入境事務廳
  申請地點
  1.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書:
    (1) 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廳大樓地下接待處
    (2) 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二樓辦事處
  2. 其他證明書 / 聲明書: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廳大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四 09H00-17H45
(截籌時間為下午五時正,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為下午四時半。)
  星期五 09H00-17H30
(同上)
  星期六、日及澳門公眾假期休息
  查詢方法
  親臨: 上述申請地點
  電話: (853) 2872 5488
  傳真: (853) 8897 0300
  電郵: sminfo@fsm.gov.mo

簽  發
  手續辦理類型
  簽發 <已推出服務承諾>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證明申請人正辦理某項申請之聲明書:正在出入境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2. 證明有關指模印本是套取自當事人之證明書:需憑此類證明書辦理有關佐證文件,以完成出入境事務廳申請程序之人士;
  3. 證明有關文件是複印自當事人檔案之證明書:曾經或正在出入境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4. 按檔案資料簽發之證明書:曾經或正在出入境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5.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書:曾在本澳官方邊境站進出境之人士。
  申請方式
  1. 上述第2點之證明書:必須親身辦理;
  2. 其他: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辦理。
    【註: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證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書;
    【註: 1. 亦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網上下載有關“申請書”表格;
      2.
申請書中須載明:(1) 申請人之身份資料;(2) 擬證明之事實;(3) 證明書 / 聲明書之用途。】
  2. 申請人之有效證件影印本;
  3.
所查詢之出入境記錄期間內,申請人用作出入境本澳之證件影印本(倘屬申請“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書”者)。
  費用(或稅項)
  1. 聲明書: 全免
  2. 證明書:
第一版紙澳門幣15元,其餘每版為澳門幣5元(包括利害關係人檔案資料之影印本)。
  質量指標
  1. 證明申請人正辦理某項申請之聲明書:即日 【見備註事項2. 1)】
  2. 證明有關指模印本是套取自當事人之證明書:1個工作日 【見備註事項2. 2)】
  3. 證明有關文件是複印自當事人檔案之證明書:2個工作日 【見備註事項2. 2)】
  4. 按檔案資料簽發之證明書:3個工作日 【見備註事項2. 2)】
  5.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書:5個工作日 【見備註事項2. 2)】
  備註事項
  1. 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質量指標”指本局審理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其計算方式為:
    1)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2)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表格下載
  聲明書 / 申請書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書申請表
  法例網址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第17/88/M號法律〔B.O. n.° 26,27/06/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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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853) 2857 3333  圖文傳真:(853) 2878 0826  電子郵件:psp-info@fs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