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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您 > 澳門危險品管理現狀及統一立法的迫切性
 
  澳門危險品管理現狀及統一立法的迫切性
 
 
一、澳門危險品管理的現狀
雖然本澳現時並非以工業為主的城市,也沒有大型的化工廠,但事實上在輕工業生產、商業活動和日常生活中都會經常使用到不同種類的危險品,尤以液態或氣態燃料(如汽油和石油氣)、易燃氣體(如風煤樽)、腐蝕性物質(如通渠水)和爆炸品(如煙花)為主,而且隨著社會發展,使用的危險品種類亦變得複雜多樣,這些物品為我們生活帶來便利之餘,伴隨的安全隱患亦不容忽視。

現時,澳門的危險品主要是從外地入口,這些危險品在進入本澳後,會被分散儲存於不同的工業場所或建築地盤內,而根據現行的建築安全條例和防火安全規章,工業大廈最初的預計用途並不包括儲存化學危險品,相關的建築安全設計和防火滅火條件都有欠針對性,加上進口商一般都會將化學危險品混雜儲存在同一處所內,大多數的工業大廈又與民居比鄰,因此,倘若不慎發生意外事故,會嚴重威脅附近社區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起步較遲,沒有統一管理的法律規範,更沒有統一監管的政府機構。目前,政府五司轄下都有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管理不同種類的化學危險品,亦都有一定的制度規範,但制度之間並沒有協調,而且有部份制度已經相當滯後,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更不可能配合監管方面的需要。

事實上,本澳關於規管危險品方面的法律法規相當零散和存在一定程度的缺漏,且有權責不清、職權錯配、職能重複等情況,監管制度欠缺通盤考慮,導致監管困難,偶有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現象。因此,必須從立法層面上,全面檢討整合本澳現行危險品的監管法律制度並填補缺漏,方能從根本上解決本澳關於危險品入口、儲存和管理等各方面制度的不足而帶來的潛在風險。

二、有關危險品立法和推動整改計劃的迫切性
基於本澳危險品管理現狀不理想,尤其法律配套工具不足,在2015年天津港危化品倉庫爆炸事故後,澳門特區政府意識到潛在風險不容忽視,社會亦有充份共識,認為應當對危險品進行系統性規管。因此,行政長官批示,政府迅速組織了以保安司為首的跨部門工作小組,主動積極推動本澳化學危險品的立法和相關的監管工作。

小組成立後,即時於2016年中制定了短、中、長期工作計劃,包括短期計劃中,於2017年初,已經首階段建立的危險品資料庫(第5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要求職權部門在獲悉有化學危險品(尤其液態及氣態燃料、炸藥等)入口時,必須向消防局通報,由消防局負責登記在危險品資料庫系統內,目前已通報並登記於資料庫內的危險品已有66種,相關措施成效顯著,尤其助力消防局,在一旦發生緊急事故時,能夠迅速和準確地掌握化學危險品的種類、數量、如何應對等重要資訊,以提升救援效率並為應急行動提供重要資訊,以及確保救援過程的安全性。

短期計劃中,同時亦包括盡快建設臨時危險品儲存倉,有關工作在2018年開展,當時由於選址問題,相關區域的居民有不同意見,特區政府非常重視,通過各種不同渠道廣泛聽取意見,並決定由工務部門開展環評工作對安全風險進行評估。

賀一誠行政長官非常重視有關工作,近期已經指示政府相關範疇,對有關問題重新審視,希望充份吸取市民意見,盡快提出新的方案,確保在不影響居民住宅周邊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同時,也要一併考慮青洲臨時燃料中途倉的搬遷問題。

在中期計劃方面,鑒於目前本澳在危險品方面,沒有統一的法律制度,難以解決現時澳門化學危險品散落社區工廈的亂象及高意外風險的迫切問題,因此,對危險品統一監管的立法工作具有客觀的迫切性。

當然,有關危險品的統一立法及監管工作是非常複雜和繁重的,沒有先例可循,面臨的困難很多,但是,為了盡快完善化學危險品的監管機制,釐清各政府部門權責與分工,明確個人和企業單位的權利義務,使監管工作有法可依,亦有專門部門進行統一監管,保安司司長積極統籌工作小組,經過充份收集各範疇意見,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和消防局全力進行危險品監管法例的立法工作,半年前已經完成有關法案的起草工作,並已就法案內容聽取各範疇部門的意見,目前正分析各部門提交的意見,以便進一步優化法案條文,盡快提交行政會討論,並作公開諮詢。

在政府積極推進危險品管理立法的同時,消防局除了建立了上述危險品資料庫以外,亦持續開展針對性巡查,2017年至2019年分別對存放危險品的場所進行了52、69及291次巡查,另對青洲臨時燃料中途倉進行了950、1,029及997次巡查,致力排查本澳不同危險品存放場所的實際或潛在安全風險隱患,以便通報相關權限部門跟進,以及不斷完善應對預案。

危險品管理關乎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政府希望市民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全力推動有關立法工作。我們也相信在危險品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完善以後,在政府、私人企業和廣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定必可以為澳門締造一個更安全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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