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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形勢下群體事件發生的原因

陳柱培

*

摘要:

眾所周知,群體事件的不斷發生是影響社會穩定、政

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處置群體事件直

接考驗警務部門的處理及應變能力,也是警務界及眾多學

者廣為關注的熱話。本文圍繞群體事件的概念、狀況作闡

述,並剖析群體事件發生的原因,且對警方處理手法以及

一些常見問題等進行分析探討,同時以此為基礎提出一些

見解,藉以減少群體事件的發生,從而緩和社會矛盾、化

解社會衝突,促進社會安定和諧、繁榮穩定的局面。

關鍵詞:群體事件 安全治理 警察 防控對策

一、前言

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博

奕反映了各種社會問題相互交織的現實狀態。現今公共安

全形勢錯綜複雜,群體事件此起彼伏,一些複雜不確定的

外部環境因素,使負面消息對社會心理造成衝擊,在某程

度上觸動了社會神經系統,令事件變得更為敏感,致使

社會產生一定的安全隱憂,不利於整體社會的發展與

安全。確實,安全的基礎在於提前將隱患消除於萌芽

狀態時,把有隱患的土壤及早清除。但是實現怎麼樣

的安全治理模式和如何保證地區安全的問題,以及警

方確立怎麼樣的思路等問題需要大家共同深入思考分

析。現時,民眾對安全治理的要求不斷提高,而且維

權意識高漲,僅靠政府力量和安排顯然無法滿足現在

的需求。在這種形勢下,政府方面尤其警務部門需要

作出全盤考量、探清情況以及正視問題的本質,以登

高望遠、居安思危的安全觀,對安全形勢作出風險評

估和未雨綢繆,檢視本澳重大節慶活動的安全措施,

以及當發生重大災難事件時的危機處理能力,做好各

種應變規劃工作。誠然,創新的社會治理,需要優化

治理的主體格局。一方面,既可發揮政府主導角色,

制定一套活動安全指引及評估機制;另一方面,也可

以鼓勵團體及公眾積極參與,將之有機地結合起來,

從而提升本澳安全治理的預見性、準確性和高效性,

形成社會治理的合力。

二、群體事件的概述

針對“ 群體事件”這一概念,社會上有各種各樣分析

和表述,當中與其具相似性概念的有:集體行動、集群行

動、社會運動、抗爭政治、騷亂、暴動等字眼。國外有學

者將“ 群體事件”稱為“集合行為”或“集群行為”等。而

內地根據 2004 年官方發布的《關於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

群體事件的工作意見》,明確指出“群體事件”為:“由人

民內部矛盾引發,群眾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通過非法

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願,提出要

求等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

台灣方面,“ 群體事件”又稱之為“ 群眾活動 ”或“ 群眾事

件”。其中警學界的朱金池教授對“聚眾活動”的解讀是:

“多數人基於相當一致的動機與目的,經由動員的過程而

共同參與具有集體性、目的性及衝突性的室外公開的行

動,直接或間接影響到社會其他人之權益或公共秩序之維

持,引起政府的重視而應予介入處理的緊急事件而言 ”。

也有學者從廣義的角度指出群體事件是“聚集具有共同挫

折經驗、動機、目標或理想的多數人通過集會、遊行,請

願、靜坐或示威等方式展現集體力量,促成政府重視、社

會關注、輿論同情或支持,冀以改變、維持現行 ( 存 ) 法

令、政策、社會規範、制度、結構或現象,獲取或救濟權

利,爭取國家、民族平等或尊嚴等,契合個人期望或滿足

個人需要之群眾性活動

1

。”

由此可見,群體事件是存在多數合理要求和少數無理

要求的普遍現象。一些矛盾往往無法以正常渠道獲得合

理解決,在缺乏溝通和交流下,以非常規手段或激進行為

* 陳柱培,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首席警員。

1.

林漢堂:〈聚眾活動及其相關名詞之概念探討〉,《警學叢刊》,1997 年,第 210 頁。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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