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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海域管理法的體系構建

張鈺

*

摘要:澳門海域管理權的取得對於澳門乃至國家

均有重要的意義。根據《 全國海域管理區劃(2011—

2020)》的規定,澳門所轄海域應當實現港口航運、海

洋保護和旅遊休閒娛樂的功能。為全面實現澳門海域管

理的目的,迎合“21 世紀海上絲綢之路 ” 對我國港口城

市的發展機遇,澳門需要構建起科學合理的海域管理法

律體系。本文以實現澳門海域管理功能、促進澳門經濟

發展為目的,採用比較法、案例法等研究方法,旨在提

出“三位一體”的海域管理立法體系。

關鍵字:澳門海域管理法 體系構建 三階段

2015 年 12 月 20 日,國務院 655 號令公布《 澳門

行政區域圖》,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轄範圍包括陸

地和海上兩部分

1

。中央政府通過行政令的方式正式確立

了澳門對周邊 85 平方公里海域的管理權。澳門海域管

理權的確立便利了澳門的對外交往,亦有利於帶動區域

經濟協調發展。為科學和合理利用所轄海域,澳門需要

制定一系列海域管理立法,以為合法管理及有效執法提

供依據。

一、澳門海域管理特點

海域管理行為的實施和海域管理規則的制定均要以

所轄海域的特點為基礎。此外,為海域管理之順利開

展,理清海域管理制度和海域管理行為亦是前提和基

礎。

( 一 ) 海域管理的內容和範圍

1. 海域的範圍

海域(Maritime Space)雖為海洋法上的核心概

念,但至今仍缺乏規範性或標準性的解釋。在不同的語

境下,海域所指的範圍不盡相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第一條對公約所稱“區域(Area)”

規定如下:“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

使用管理法》)第二條給“ 海域 ”所下定義為:“ 中華人

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公

約》與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規制的海域範圍雖有

異,但海域包含的內容是一致的,即包括所轄水體、海

床和底土。

2.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

海域使用即運用海域區位、資源、環境等條件,對

所轄海域進行開發利用的過程。《 全國海洋功能區劃

(2011—2020)》根據我國所轄海域的特點和條件,

將海域使用功能分為農漁業區、港口航運區、工業與城

鎮用海區、礦產與能源區、旅遊休閒娛樂區、海洋保護

區、特殊利用區、保留區等

2

。為保證對海域區劃進行科

學合理管理,實現海域利益的最大化,同時實現海域使

用的可持續發展,不損害生態環境,需國家行政機關對

海洋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此即海域使用管理,

屬政府行政管理的一個分支,具有一般的管理職能。

* 張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國際警務執法學院講師。

1.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人民日報》,2015 年 12 月 21 日,01 版。

2.

參見《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 年—2020 年)》,《中國海洋報》,2012 年 4 月 18 日,第 005 版。

澳門警察

/ 警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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