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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警察

•警 察 文 化

4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馬俊輝,應用心理學博士、臨床心理學碩士及犯罪心理學士,現職澳門治安警察局警察學校警長。

1

墨,又稱黥,古代奴隸制度五刑之一,在受刑者面上或額頭上刺青,並染上墨。

2

李交發,《中國訴訟法史》

[M]

,北京:中國檢察院出版社,

2002

年。

談警務人員就職宣誓文化

馬俊輝

*

摘要

結合宣誓制度的意義及精神,分析警務人員就職

宣誓的必要性及深層意義。從宣誓制度的歷史、儀式

及誓言的內容,探討宣誓的形式價值意義及道德價值

意義。以心理學視角探討宣誓文化對宣誓人員心理過

程的積極影響,以及促進警隊正面形象的社會功能。

一、問題的提出

宣誓,是指參加某一組織或擔任某一職務時,

在一個莊重的儀式下當眾說出表示忠誠和決心的言

詞,並承諾在相關的事情上把對自己的監督和處置權

交給誓言的接受者。由於發自內心的精神需求,以及

出於對不遵守誓言後果的顧忌,宣誓行為將促進宣誓

者積極地履行誓言的內容,從而形成穩定的精神心理

契約。

宣誓行為意味着自我願意接受公眾監督的精神,

人類自古以來就積澱了一定的宣誓文化。不同國家、

不同組織的宣誓制度在形式上可能存在差異,但也離

不開宣誓行為的核心價值。宣誓制度的特點在於其

鄭重性及嚴肅性,只有針對人生中真正有意義的事、

重大問題時才會宣誓。常規的宣誓制度另一個特點是

公開性,因此我們經常可以接觸到不同的宣誓儀式,

包括國家領導及官員宣誓、證人宣誓、締結婚姻宣誓

及職業宣誓等。

宣誓的意義在於宣誓者自願承諾並承擔一份責

任,讓公眾監督,同時願意接受神靈或其信仰對其違

背誓言而作出的懲治。因此宣誓行為在促使個人對

某一責任的積極承擔,公眾督促其履行責任的意志,

以及提升大眾對宣誓人承擔責任的信心等方面具有

積極作用,對於重大的社會責任而言,更會以法律規

範宣誓行為具有程序性及必要性,確保宣誓人積極履

行。警察的角色關係到人民福祉及社會秩序,警務人

員承擔着維護治安、提供服務與協助大眾的重大責

任。故此,宣誓對警務人員的功能和意義實在值得探

討。

二、宣誓的歷史沿革

在古代,由於科學不發達,人們借助超自然力

量的監督而做出的許諾與保證,即立誓或宣誓。宣誓

行為的目的已經有約束人心自覺守法的功能,更體現

在可以作為民事訴訟審判中的一項重要證據。一些文

明古國諸如羅馬帝國,對證人的宣誓就極為重視,法

律還將宣誓明細劃分為任意宣誓、強制宣誓及請求宣

誓。由於每個人都會立下或多或少的契約、誓言、許

諾、應允、保證等等,猶太教認為只要立誓者自己沒

有忘記,就必須履行許下的承諾,如不履行,就是有

罪。中國古代的宣誓制度早見於西周,《周禮

·

秋官

司盟》中記載:

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

。指對

於違背宣誓的行為,只要提起訴訟,司法官員就可以

直接判決,小事違誓當墨

1

或鞭,大事違誓當殺

2

這是古代對於宣誓精神的核心意義,從兩方面的因素

造成了宣誓的廣泛採用。其一是當時的人們沒有多少

可靠的證明手段認定事實,科技未有發展造成了人們

認識能力的不足,在沒有更有效的方式去認定一個事

實的時候,亦只能夠通過由人去證明事實。另一方

面,宣誓在當時被認為是較為可靠的證明方式。因為

當時的宣誓是以神的名義進行的,而人們對神靈敬畏

有加,因而能夠通過神明起到自我約束的作用。中國

西周有所謂

天罰

的思想,即認為在宣誓後說謊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