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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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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團中文名稱為「治安警少年團」,簡稱為「少年團」(以下稱本團),葡文名稱為「Grupo Júnior do CPSP」,縮寫為「GJ」,英文名稱為「PSP Junior Grou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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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團是治安警察局(以下稱本局)轄下一支非牟利青年制服團隊,由本局策劃行動廳公共關係處負責管理、統籌及策劃活動,制定有關工作及政策,並由本局各單位配合及輔助執行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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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團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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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青年正確價值觀,培養社會責任感;
培育知法守法社會棟樑,成就青年領導才能;
擔當青年社區警務大使,共同攜手防罪滅罪;
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共建和諧美好家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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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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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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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年齡須介乎 15 至 25 歲之本澳青年,有意加入成為本團團員者; |
2.1.2 |
須贊同及遵守本團宗旨及組織章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審批及宣誓儀式,即可成為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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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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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獲授予專用團隊制服及會員證; |
2.2.2 |
參與本團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訓練; |
2.2.3 |
履行符合本團宗旨的義務及任務,向本團提出意見和建議之權利; |
2.2.4 |
遵守本團之各種規章,服從及執行本團之決議,嚴格遵守紀律及服從本局人員之指示; |
2.2.5 |
愛護及妥善保管由本局所派發之服飾及配備,並須確保穿著制服時儀容端莊; |
2.2.6 |
團隊在出席本團的常規訓練或活動時須穿著統一的制服,並按規定之樣式整齊穿著,其他非本團的活動,不得私自穿著,本團團長批准除外; |
2.2.7 |
當團員年滿 26 周歲或完成本團所有課程時,須歸還指定制服及配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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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紀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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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若違反本團章程、決議或損害本團聲譽或利益之團員,經調查屬實,將按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會被開除; |
2.3.2 |
無論因任何理由退團者,必須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向本團團長申請退團; |
2.3.3 |
被開除或退團者,必須退回所有本局派發之制服、配備及會員證等所有物品,若無法退回,則須全數承擔/支付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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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內部組織及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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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本團的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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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領導及管理層之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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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本團設團長一名、副團長若干名,由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委派警官擔任; |
3.2.2 |
領導層以團長及副團長領導本團,對外代表本團,並為相關活動委員會提供支持,帶領整個團隊; |
3.2.3 |
本團設參事若干名,由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委派警務人員擔任; |
3.2.4 |
管理層以參事負責管理本團日常事務,執行團長指派之任務,協助團長籌備本團之訓練及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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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少年團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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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少年團隊伍之組成
本團由 15 至 25 歲,對警務工作有興趣、願意服務社會以及遵守本團宗旨及規章之青年組成。 |
3.3.2 |
少年團隊伍之架構
少年團隊伍之架構設「組」、「部」(活動委員會)及「隊」三層架構。
「組」: |
本團會因應人數分為若干組,每組委任一名組長及若干名副組長負責管理每組事務; |
「部」: |
本團設不同功能的活動委員會,包括學術研究部、公關宣傳部、資訊科技部、新聞廣播部、攝影創作部、文娛康體部及志願服務部等,並因應日後發展需要開設其它活動委員會。每個活動委員會委任一名部長及若干名副部長負責統籌、策劃及組織各項活動委員會之活動,團員可因應興趣加入及參與不同的活動委員會之活動; |
「隊」: |
本團會委任一名隊長及若干名副隊長,負責帶領及統籌少年團隊伍日常運作,監督及管理各級職務之活動及工作,對外代表少年團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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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少年團隊伍之職級
少年團隊伍設職能職級及職務職級。職能職級設有團員、深資團員、領袖、深資領袖四個級別。職務職級設有組員、組長/副組長、部長/副部長、隊長/副隊長四組級別。職能職級與職務職級對應及職務簡述如下表:
職能職級 |
職務職級 |
職務簡述 |
團員 |
組員 |
參加活動、培訓及社會服務 |
深資團員 |
組長/副組長 |
組織、聯繫及帶領組員參與活動 |
領袖 |
部長/副部長 |
統籌、策劃及組織各項活動委員會之活動 |
深資領袖 |
隊長/副隊長 |
隊伍之代表,帶領及統籌本團日常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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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少年團團員之晉升及委任
團員通過參與本團舉辦的不同活動,包括團隊訓練、培訓課程、社會服務以及參觀學習等活動,按照其活動出席率、參與度,以及各項訓練課程的考核 評分等獲得職能職級之晉升資格,本團團長因應團員的職能職級、參與度以及個人能力委任及安排所對應職務職級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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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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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本團的經費及服飾費用來自本局年度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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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因應活動性質或情況的不同,部份活動將收取適當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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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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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本局保留對活動所有細則條款及內容的最終解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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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本局公共關係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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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9 月,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公共關係處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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