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訊98期 Revista de Polícia 98

45 天。(9) 有 6 名被害人是透過在公共場所或朋友介紹認識販 賣者的、而餘下 3 名則是透過互聯網認識的。(10) 有關被 害人的教育程度資料從缺。   2. 對被害人所進行的被害實況調查  (1) 被害前被害人與罪犯的互動關係   一般而言,被販賣進行性剝削的被害人在被害前與罪 犯都存在人際關係的交往,而這些交往可以是長期或一次 性的。例如,案中的被害人 A 在家鄉中認識案中的嫌犯 k 時,除了知道 k 是同鄉及其名字外,對 k 的其餘資料可謂 一無所知,雖然有 1 名被害人 H,聲稱與罪犯 w 是男女朋 友關係,不過,總體而言,從被害人的陳述中得知,她們 與罪犯的交往關係,基本上都流是於相識而不相知的。這 種情況,一方面顯示出罪犯為了減低被害人對其個人資料 掌握而刻意隱瞞自己的身分資料的意圖外,而同時反映出 被害人受眼前的利益所吸引或被情感關係所影響,從而無 視自身正逐步處於被販賣人口集團侵害的危險狀態之中。   (2) 被害中及被害後,被害人與罪犯的互動關係   與單次被害的犯罪有所不同,被販賣進行性剝削的被 害人,在被害開始後、都是經歷被害──再被害的重覆過程。 例如:在被害人 H 的陳述中,就曾提及到:她每天必須工 作超過 12 小時或以上,除了在進行賣淫工作時,其餘的時 間均有人看守,包括上下班。她不能打電話、上互聯網甚 至看電視。被害人每天接待客人所獲的嫖資都必須上交, 否則就會被毆打。至於被害人每天約有 70 元 ( 澳門幣 ) 的 生活費,不過都必須在其所賺取的嫖資中被扣回。按被害 人 H 所述,在 4 個月的強迫賣淫期間中,她被罪犯所扣起 的嫖資已達 30 萬 ( 澳門幣 )。由於對澳門環境的不熟悉, 部分受害人雖然曾經嘗試逃走但卻被罪犯抓回。而利用毆 打、扣留證件及聲稱對被害人的家人不利的手段,都是本 案罪犯控制被害人的方式。   (3) 對案情中被害人情況的總結:從上述有關 9 名被害 人的基本資料統計,對於被害人的部分被害性 ( 被害特徵 ), 我們有了初步的瞭解:首先,這些被害人的年齡特徵,反 映是次被販賣的婦女愈來愈趨向低齡化。第二,正如案情 所指:相關犯罪集團的地域特色濃厚,基本上都以來自遼 寧省同鄉為目標,顯示出具“鄉里”、“同聲同氣”的關係, 是該案被害人被害的其中一項特徵。第三,未婚仍是被販 賣進行性剝削婦女的普遍特徵。第四、被害人均處於無業 狀態,顯然增加了她們受販賣者被誘騙的機會。至於在被 害實況方面:由於罪犯在未將被害人轉運到目的地之前, 為了防止被害人察覺,一般都會持續與被害人保持最基本 的友誼關係,而被害人亦因仍未知悉罪犯的意圖,因而都 會任隨罪犯的安排,例如作出非法入境或持護照入境的違 例 ( 法 ) 行為。事實上,跟我們現時所知悉的被販賣進行性 剝削的被害人情況相類,在是次的跨遼粵澳販賣人口案件 中,被害人所具的特殊被害性,主要仍以輕信罪犯以及自 信本身能夠具備自我保護的能力為主。至於在被害的過程 中、如果被害人作出反抗,罪犯普遍仍是以暴力、恐嚇、 威脅等方式來強迫被害人繼續賣淫;而被害人通常亦只會 以被動順從的方式,繼續順從罪犯的要求。而這種被動順 從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感到罪犯的勢力強大、被害人膽怯以 及感到無助而引起的。最後,根據被害人在澳門被害的經 歷,可以認為,目前澳門對被害人的被害預防工作,由於 欠缺了在社區警務中,加入與跨境販賣婦女性剝削犯罪的 被害人的防害資訊和識別被害人的教育,故此,才會出現 眾多的被害人,在長時間被禁錮於民居之中卻未有引起居 民關注情況。因此,可建議在社區中,加入宣傳及教育有 關被販賣婦女進行性剝削被害人的識別方法,以增強發現 販賣人口的被害人消息,提高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性。   總括而言,從本節對被害人研究的基本概念、研究目 的、研究對象及研究方法的簡介中,不難發現,對於犯罪 對說:包括販賣人口被害人的現狀、規律、成因、預防、 救助及保護,都屬於被害人的研究領域,由此可見,進行 被害人的研究,實質上就是從犯罪人對立的角度,去發現 犯罪、解決犯罪問題以及預防犯罪的另一種研究方法。 陸、全面開展“被害人研究”對兩岸四地共同打擊跨境販 賣人口的作用及重要性   由於販賣人口是一種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權以及踐踏 其人性尊嚴的犯罪,因此,正如本文在前言中所指:各地 在制定打擊販賣人口工作的過程中,包括從起訴、保護及 預防 (3Ps) 到合作 (4P) 的工作,有部分已經以被害人為中 心的方向去制定相關的工作內容。尤其是在“保護”方面, 例如對被害人的安置、輔導、諮商、安全作證及安全遣返 原籍國等工作,包括當中所提供的干預援助、訴訟援助、 經濟援助、醫療援助、心理援助及公共教育等工作,基本 上都是結合了目前我們對販賣人口被害人的研究,從而按 照被害人的實際所需而制定出來的。因為被害人研究的其 中一個作用,就是以從被害後果出發,總結出被害後的損 失和反應,以及為進行司法救濟過程中所不能滿足的被害 人需要,讓社會能夠從被害人的實際情況出發,從而能更 有效地為販賣人口被害人提供合理及適當的援助的。故此, 筆者認為,現時在兩岸四地之間,並非沒有對打擊跨境販 賣人口的工作開展被害人研究,而其不足之處,應是在於 目前我們對於販賣人口進行的被害人研究的認知與重視程 度;以及研究的數量與深度,仍不足以在整個打擊販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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