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訊98期 Revista de Polícia 98

43 “從事賣淫活動的非法居留者在被抓獲以後,為了逃避刑 事責任,向執法人員佯稱自己是被人從外地販賣來澳,以 及被迫從事賣淫活動的被害人。”又或“販賣人口犯罪中 的被害人極力否認自己是被害人,寧願被執法人員當作是 非法入境者或者是賣淫者處理之實際個案” 28 。而這種情 況,更是目前困擾澳門執法機關在被害人識別工作的主要 問題。   第三,被害婦女在跨境販賣人口的刑事司法過程中, 與執法人員的合作,往往是令罪犯者能否被成功起訴的關 鍵。而 “取信”於她們,則是影響被害人是否願意和執法 機關合作的核心。由於對被害人的心理、實際被害原因以 及被害後的所需的認知仍然不足 29 ,以及被害人對執法人 員先入為主的不信任心理等等,都會令到她們在指控罪犯 時持抗拒或隱瞞的態度,最終使起訴的工作無法得以完成。   第四,在預防販賣人口的工作中,現時澳門仍然無法 達至有效減低犯罪發生的目標。正如我們所知,預防跨境 販賣人口犯罪的工作,是必須由販賣人口的來源地與目的 地共同進行,才可完全發揮預防的作用的。從目前澳門的 情況來說,澳門與台灣地區一樣,已就販賣人口作出單一 立法,而且條文內容都比較全面而詳細 30 ,所以澳門在販 賣人口法規的修 ( 制 ) 定工作的問題上並沒有遇到太大的問 題,倒是作為跨境販賣人口來源地的大陸,由於尚未制定 “反人口販運法” 31 ,因此就難以針對跨境販賣人口的犯 罪及被害人的特點,實施打擊的工作。至於在宣傳打擊販 賣人口工作的問題上,在澳門方面,雖然從張貼海報、廣 發宣傳小冊子及年月曆咭、流動車身廣告、在口岸播放宣 傳短片、與當地的 NGO 合作以及在校園開展“打擊販賣 人口犯罪講座”等工作,都顯示出當局宣傳的着力程度。 不過,從實際的角度來說,其成效卻仍然不大。例如,在 2010 年的一份由政府委託澳門大學進行相關調查的報告 中 32 ,就曾指出:在受訪的大學生中,大多對販賣人口的 概念較爲模糊,且對人口販賣類型的理解亦多屬片面,有 部分學生更認為澳門目前的販賣人口情況並不嚴重。而這 些受訪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亦可反映出居民對販賣人口禍 害的認識及教育仍然不足;以及社會對販賣人口犯罪問題 的關注仍然薄弱,即使是已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學生亦然。 因此,儘管許多受到性剝削的被害人都是被藏匿於犯罪集 團所租住回來的民居之中,但居民基本上都沒有察覺到相 關的可疑的情況,更遑論通知警方。至於大陸方面,由於 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及人口流動性大,故此,要對全民推 行預防販賣人口的工作,從資源上的分配來說本來就比較 困難,雖然大陸近年已經不斷加強對拐賣婦女 / 兒童的宣 傳工作,例如利用電視及互聯網等媒體進行更多的宣傳, 但是,從目前被害人的數量仍不斷上升的情況來看,相關 的被害預防工作顯然仍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總括上述有關澳門在打擊跨境販賣婦女性剝削過程中, 所面對的情況和問題的介紹後,可以發現,目前影響澳門 打擊跨境販賣人口工作的成效與否,基本上都與“被害人” 的因素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關係。然而,在進行打擊跨境販 賣人口的過程中,若單以目前我們每每只側重於如何去發 掘犯罪、查處罪犯以及預防犯罪做法的思路,顯然是不足 以將相關的被害人因素,全面地融合到改善打擊跨境販賣 人口的工作中的。因此,為了能夠同時從“犯罪與被害” 兩個方面進行打擊跨境販賣人口的工作,我們就有須要考 慮全面引入“被害人研究”來幫助解決相關的問題。 伍、“被害人研究”──對犯罪進行研究的另一種視角   作為犯罪二分體的其中一面,以 “被害人為中心”的 觀點,對犯罪進行研究,是始於 20 世紀 40 至 50 年代 33 , 並且在 20 世紀 70 年代開始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 34 。而在 此之前,傳統的罪犯學研究,基本上都是着重於對犯罪和 犯罪人進行研究的。由於現時學界對被害人研究的定義仍 有着不同的觀點,礙於篇幅所限,經對相關文獻進行探討 後,筆者謹節錄了現時美國學者 Andrew Karmen 35 以及 大陸學者李偉 36 等專家對被害人研究的部分觀點,來作為 本文對被害人研究的介紹,茲簡述如下: 一、被害人及被害人學的基本概念   被 害 人 (Victims) 亦 稱 受 害 者, 它 是 被 害 人 學 (Victimology) 的研究主體,對於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學的 概念,由於研究範圍與角度的不同,故此學界對被害人的 定義亦由多重之分:例如,最廣義的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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