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訊98期 Revista de Polícia 98
40 曾對相關問題作出了多方面的探討、分析和建議。而各地 的研究成果,有不少亦已經被應用到打擊跨境販賣人口的 “起訴、保護、預防” 4 及“合作” 5 等我們所熟知的工作 當中,並從而取得了不同的成效。例如,在上述所指的跨 遼粵澳販賣人口的案件,三地警方不論在犯罪通報的合作 模式;於行動中對獲救者所進行的偵查與識別過程;在行 動後對被害人所實施的保護工作;以至事後透過為被害人 製作專門的電視特備節目,來宣傳防拐訊息等工作,有不 少都是採納了近年各地學者的相關專業意見,從而改進而 成的。由此可見,在打擊跨境販賣人口的過程中,針對販 賣人口進行多方面的專業研究,與能否改進及提升打擊販 賣人口實務工作的效果可謂息息相關。當然,我們都知道, 受限於跨境販賣人口所具的“跨境”性質、高隱蔽的程度、 涉案人員多樣以及涉案層面複雜等因素所影響,因此,儘 管現時兩岸四地在共同打擊跨境販賣人口的合作和力度都 正不斷的提升,不過,在實施打擊工作的過程中,無論是 對地區本身抑或是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共同合作,目前兩岸 四地仍須面對許多有待解決的情況和問題,如在上述所提 及到的兩岸四地民眾所關心的,與跨境販賣人口被害人相 關的問題,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故此,從研究的角度來 說,這亦是何以各地的專家學者,仍繼續孜孜不倦地對各 種有利於打擊跨境販賣人口的方法進行探索和研究的原因。 綜觀目前各地專家的研究成果,不論是從犯罪學、刑 法學以至警察實務工作等方面,學者們對兩岸四地共同打 擊跨境販賣人口犯罪的成因、情況、法制及防治對策等問 題,都已進行了相當廣泛的探討。不過,從犯罪整體的研 究角度而言,兩岸四地對於組成跨境販賣人口犯罪不可或 缺的部分,即對跨境販賣人口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現時 除了在“保護”工作上有較多的實踐外,目前我們在“起 訴、預防及合作”等方面,所進行的被害人研究,仍相對 較少。由於進行被害人研究可以為兩岸四地共同打擊跨境 販賣人口的工作,提供分析及解決問題的另一種視角,特 別是對於解答被害人的被害性、被害現象以及如何進行被 害預防,都能夠發揮其直接的作用;再加上倡議 以“被害 人保護為中心”的“第 5P”的“參與” 6 現時已經被提到 打擊販賣人口的工作行列中的關係,故此,為了能夠繼續 完善兩岸四地關於打擊跨境販賣人口問題的研究,本文擬 從現時發生在兩岸四地之間最為普遍的跨境販賣人口類案, 作為研究的切入點,嘗試探討進行被害人研究對兩岸四地 共同打擊跨境販賣人口的作用及重要性,以期為兩岸四地 共同打擊跨境販賣人口的工作,提供參考之用。 貳、關於兩岸四地跨境販賣人口的概念及範圍 正如各地學者對其他發生在兩岸四地之間的跨境犯罪 所作的定義一樣:在“兩岸四地跨境販賣人口”中的“跨 境”一詞,是具有其特定意義的。雖然從概念及範圍上來 說,跨境犯罪許多時都會把跨國犯罪概括在內,但是,由 於兩岸四地目前的情況所需,在進行相關的研究時,我們 對“跨越大陸、台灣地區、香港及澳門之間的犯罪,都通 稱跨境犯罪” 7 ,以免引起用語上的爭議,故此,在本文中 所指的跨境販賣人口亦將沿用此一觀點。因為在販賣人口 的過程中,雖然犯罪集團可以將不同國籍的被害人 ( 如越 南、菲律賓等地 ),從其所屬國家販運到兩岸四地之間的任 何地區進行剝削;以及繼續進行二次或以上的轉運。不過, 由於這些案件實際上所涉及的地域,已經超出了兩岸四地 共同面對的跨境販賣人口範圍,因此,不論是對來源地、 中轉地、目的地、犯罪人、被害人以至執法合作等問題的 探討,本文所研究的兩岸四地跨境販賣人口犯罪,是指: 涉及兩岸四地之間的民眾,被犯罪集團販賣到兩岸四地任 何一方,進行各種剝削、勞役等;又或利用相關地區作為 中轉地,以轉運這些被害人到兩岸四地以外的其他地區的 犯罪活動。 至於涉及其他國家被害者的跨國販賣人口犯罪, 則與上述所指的概念和範圍均有所不同。同理,在兩岸四 地各自管轄的範圍內,如大陸的跨省拐賣婦女 8 ;山西的黑 磚窯案 9 ;以及在台、港、澳三地有婦女被直接販賣到其他 國家 10 的販賣人口案件,雖然罪犯的犯罪模式以及被害人 的被害現象,與跨境販賣人口可能會有部分相同之處,但 並非本文的探討範圍,故此,為了避免出現概念上的混淆, 筆者就有必要對此先加以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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