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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手續 > 警務 > 申報安裝警鐘
  服務名稱
  申報安裝警鐘
  執行單位(接待單位)
  澳門警務廳、海島警務廳
  申請地點
  各警司處
  辦公時間
  24小時
  查詢方法
  親臨/電話:各警司處

首次通知/更新資料
  手續辦理類型
  首次通知/更新資料 <已推出服務承諾>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於所在大廈或設施裝置有聲警報系統之人士或企業
  申請方式
  親臨(可委託代理人)
  必須出示文件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
  1. 辦理手續者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由治安警察局提供,格式mod.DGR M125)
  2. 有聲警報系統通知書
  3. 有聲警報系統聲明書
  費用(或稅項)
  全免
  質量指標
  20分鐘【見備註事項4.】
  備註事項
  1.
申報警鐘之企業持牌人必須於上述第2.及第3.份文件上之簽署欄蓋上公司印章並簽名確認;若選擇親臨填表,請帶備公司印章作蓋章之用;
  2.
《有聲警報系統聲明書》是用作聲明在任何時候均能關閉正在運作之警報器材之長駐或輪值人之姓名或企業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以及聲明遵守其他法定義務;
  3.
警鐘之擁有者須長期保持上款所指之通訊資料切合現況,如有更新應親臨本局警司處重新辦理上述手續;
  4.
「質量指標」指本局審理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其計算方式為: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以每一宗申報/申請計算。
  表格下載
  1.
2.
有聲警報系統通知書
有聲警報系統聲明書
  法例網址
  規定有聲警報系統之裝置、運作及保養事宜
第24/92/M號法令〔B.O. n.° 17, 27/04/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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