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訊103期 Revista da P.S.P. 103

49   其次,以規範性劃分時,則旅遊治安容量與旅遊容量有兩種關係,即:1. 與旅遊期望容量的關係。由於期望容量是旅 遊者、相關群體或社會對旅遊活動質量的個人的或群體的心理預期。因此,這種建基於經驗總結和歸納的預期,肯定會涉及 對旅遊地的安全或治安的經驗的評價。2. 與旅遊極限容量的關係。作為一個預警臨界容量指標,旅遊目的地對旅遊活動量 的最大承受能力,亦必須包含對旅遊安全的最大承受能力,即建立在對潛在的安全隱患、犯罪率和治安糾紛的發生的可能性 的判斷基礎上。   第三,如果從空間尺度依據劃分的話,旅遊治安容量與旅遊容量的關係亦是由小至大進行排列的,它們分別為:1. 與 旅遊景點容量的關係。可看作是治安部門維持遊客及居民在景點進行旅遊活動的容納能力。如一個廣場(澳門議事亭前地)、 一處景觀建築(如珠海漁女)等,它們均可作為旅遊治安容量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考察單位。2. 與旅遊景區容量的關係。 由於旅遊景區容量是區內各景點的容量與景點間道路容量之和。因此旅遊治安容量亦必須覆蓋整個景區,包括連接各景點的 道路的容量之和來進行計算。如“澳門歷史城區”的容量就包含了二十多處的景點的容量,而珠海情侶路的容量亦由多個景 點相連而成。3. 與旅遊地容量的關係。即旅遊地各景區容量與景區之間的治安容量之和。比如在澳門半島內的各個景區的治 安容量之和來計算,又或是以整個澳門特區作為一個相對較大的旅遊地來計算其治安容量値。4. 與區域容量的關係。當擴 展至區域內各旅遊的治安容量之和的計算時,其範圍的大小是有彈性的。例如單以珠海作為區域治安容量的計算單位,亦可 以將澳門特區與珠海兩個旅遊地來計算整個旅遊區域的旅遊治安的容量値。當然,旅遊治安容量也可根據時間標準來劃分, 如年容量、季容量、月容量和日容量;例如旅客的通關量或在口岸執勤的人員數量。因此,總的來說,揀選何種的劃分方式, 主要是按照執法部門的實際需要而進行的。   ( 四 ) 對旅遊治安容量的量測   既然旅遊治安容量與旅遊容量的體系有着如此豐富的的關聯,那麼,其相關的測量方式自然亦與旅遊容量般,可以使用 多種的測量標準。例如,按照基本空間標準分類的話,可包括:1. 旅遊治安容量的基本空間標準。即執法人員數量對應於 旅遊景區的面積(或者旅遊路線的長度),如每平方公里 / 執法人員、公里 / 執法人員來進行計算;2. 旅遊治安設施容量的 基本空間標準。即治安設施所佔有或服務的空間面積,如設施量 / 人、平方公里 / 設施量;3. 旅遊治安環境容量的基本空間 標準。指能夠有效維持旅遊地環境秩序及保護景點的警力資源量,如每平方公里 / 執法人員、每平方公里 / 警車;4. 旅遊治 安心理容量的基本空間標準。在旅遊景區內治安力量對區內旅客與居民的安全心理容量,如每平方公里 / 執法人員;及 5. 旅 遊地域社會治安容量的基本空間標準。即旅遊地能夠承受的外來者對社會安全影響的總量。至於有關旅遊治安容量的具體測 量,我們則可利用現存的測量方法,例如對旅遊資源容量的計算(其相關公式在此從略)所獲得的數據,再配合旅遊地警務 部門的警力覆蓋慣例 ( 在這裡,不同地區對人均警力的分布,通常是按照該地實際所需而由執法機關所決定的 ),相互結合 作為策劃的參考數據。例如,具體來說,以澳門大三巴牌坊為例,在獲知該景點的日旅遊容量的最大值後,就可以配合目前 執法機關在該地點的警力分佈值,再按照警務部門的實際狀況,對警力的安排進行增減。又如,要獲知旅客或居民對旅遊安 全的心理容量,我們既可以透過問卷調查;又或是利用口頭訪問的方式,來獲取旅客或居民對於旅遊地的安全與治安的滿意 度,從而釐定更適當的警力配置安排。   總結本節對旅遊治安容量內涵的探討後,可以得知,如果將現時的旅遊容量理論與其對治安需求的因素相互結合運用, 是可以有助旅遊目的地的執法部門,在制定旅遊安全政策時,能夠更貼近旅客和本地居民對治安的質量或服務的實際所需; 以及讓治安策劃的分析工作變得更為全面、有系統和科學的。而當我們解決了旅遊容量與其對治安需求兩者之間的相互整合 問題後,接下來,筆者就會從旅遊治安容量的角度,繼續對當前澳珠兩地將面臨由旅遊容量所帶來的警務工作問題、挑戰與 相關的機遇,進行探討。 五,兩地警務部門面臨的挑戰:從澳珠的旅遊治安容量角度進行分析   若以去年澳珠兩地的入境旅客量來看:在 2013 年,入境澳門的旅客就達到 2,932.48 萬人次,與 2012 年相比,又再 增長了 4.4%,當中,仍以來自大陸的旅客為主,共有 1,863.22 萬人次,占入境澳門整體旅客量的 63.5%,與 2012 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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