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訊97期 2015年第二季
13 類製品。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 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二丙烯基巴 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其中:第 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 6 條,以強暴、脅 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 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 7 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等。還有:於 1999 年 6 月 2 日公布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3. 香港的禁毒法例是參照各條與藥物管制有關 的國際公約,制定法例和行政程序,嚴格管 制麻醉品及危害精神毒品的供應。《危險藥 物條例》(第 134 章)是針對危險藥物的主 要法例,觸犯與毒品相關罪行的刑罰極重, 販運或製造危險藥物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 萬 元及終身監禁,而管有或服用危險藥物最高 刑罰則為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七年。《藥劑 業及毒藥條例》(第 138 章)管制藥物的醫 療用途,包括就發牌予藥物製造商、批發商、 零售商、進口商和出口商,藥劑製品的註冊, 以及備存最新的毒藥表等事宜,訂定規管條 文。這些措施有助妥善管制危害精神毒品及 其他烈性藥物,確保這類藥物必須憑醫生處 方才可合法取得,觸犯條例的最高刑罰為罰 款 10 萬元及監禁兩年。《進出口條例》(第 60 章)訂明,每批藥劑製品的進口及出口, 均須領有由衞生署發出的許可證。《化學品 管制條例》(第 145 章)管制可用作製造毒 品或違禁藥物的化學品原料,無牌輸入、輸 出、製造、供應或管有指明化學物質, 最高 刑罰為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15 年。《販毒 (追討得益)條例》(第 405 章)就追查、 凍結和沒收販毒得益,以及打擊清洗販毒黑 錢活動,訂定條文,任何人干犯條例所訂的 清洗黑錢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 萬元及 監禁 14 年。法例同時規定,對知悉為或懷疑 與販毒有關的財產,必須舉報,違反規定最 高刑罰為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三個月。 4. 澳門第 17/2009 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 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其中第七 條未經許可種植、生產、製造、提煉或調製 法例內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者,處五年至 十五年徒刑;已獲許可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 定而實施上款所指行為者,處六年至十六年 徒刑。第八條,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 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 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法 例內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者,處三年至 十五年徒刑;已獲許可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 定而實施上款所指行為者,處四年至十六年 徒刑。 由上述可見,兩岸四地對制毒、販毒、運毒 犯罪的處罰是特別判重的,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從 源頭上根治毒品的危害。現在出現了新型毒品恰 特草的蔓延趨勢,為防患未然,以完善相關法律, 有效打擊及防範新型毒品恰特草在本區域販運販 賣,堵塞出入境通道,消滅可能出現及發展的本 區域新源頭等。就此,本人提出一些淺薄見解及 建議,希望在是次警學研討會上與各位專家學者 共同探討。 七、針對新型毒品恰特草的法律有待完善 上文簡述了兩岸四地對毒品有嚴格的法律規 定,對目前出現的新型毒品恰特草,已被聯合國 及美國、歐洲 11 定為軟性毒品 12 。但一些國家的 法律規範仍未定為毒品,在鑑定其藥物成分上也 有待加強,同時在量刑上應有更明確統一的標準, 有媒體稱“恰特草曬乾後當作茶葉,或者磨成粉 末進行沖服或吸食,仍有很大毒性,但也有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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