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級市場內,有一名13歲青少年(亞聰)偷取了一包朱古力及一些文具用品,被超市員工發現,將其逮捕送交警區。在警區內,超市負責人方面表示不追究事件之刑事責任(亞聰觸犯了刑法典第197條之盜竊罪)。由於亞聰是初次犯事,在此情況,亞聰符合接受警方警誡的基本條件,所謂基本的條件是指:(一)涉案者年齡是年滿12歲但未滿16歲。(二)涉案者是首次犯事。(三)犯事只限於非經告訴或自訴不得追訴犯罪/輕微違反,且受害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雖然亞聰在法律上有權接受警方警誡的措施,但亦須要其本人及父母/監護人同意方可進行;如任一方不願意接受警誡,那麼警方警誡的措施亦不能開展,需交由檢察院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