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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警察措施與警察預防措施
霍嘉誠

摘要:
警察措施與警察預防措施均為警察執行職務時有權限採取的措施。警察措施得作為未有司法當局預先許可下進行的證據保全措施或收集措施,以便獲得可作為犯罪的證據並用於將來可能提起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警察預防措施則規定警察當局在執行內部保安工作時,可在有關的權限範圍內命令採取的具預防性的措施。總體而言,不論從概念或從法律性質上考察,兩者都存在共通性,同時也有迥然不同之處,存在可研究的空間。本文主要藉現行內部保安法律和刑事訴訟法律的原則及規定,探討警察職權、行使目的、警察措施或警察預防措施應存在的範圍及其法律性質等,提倡應當加以識別警察的行政和刑事性質(預防及遏止犯罪)的行為,並致力避免在犯罪預防活動中適用刑事訴訟規則(反之亦然),以及確保被措施針對的相對人的申訴權利得以有效行使。

關鍵詞:
刑事訴訟法 內部保安 警察職權 警察措施 警察預防措施




Abstract:


Key words:


DOI:
https://doi.org/10.63334/esfsmjournal.i1.2022.04.01

本刊訊息
創刊:2022年4月
出版單位: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電話:(853)288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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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2789-9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