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澳旅客遺失證件後之離境手續


1. 往治安警察局任何警區警司處或司法警察局報失證件。
2. 持“報失證明”到出入境事務廳以下之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1)      中國內地居民及葡國公民 → 調查警司處。

2)      香港居民、台灣居民或其他人士 → 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註:香港居民在非辦公時間尚可到調查警司處

 

3. 完成有關核查後,失證旅客將獲簽發或需辦理以下用作離開本澳之證件:

1)      中國內地居民:需往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申辦作一次性返回內地之旅行證。

2)      香港居民:獲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簽發“遺失證件聲明書”(有效期為3天)。

3)      台灣居民:獲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簽發“遺失證件聲明書”(有效期為3天);需預先往“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辦返回台灣之一次性旅行證件。

4)      葡國公民:需往葡國駐澳門領事館辦理補發護照或旅行證件。

5)      其他人士:獲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簽發“遺失證件聲明書”(有效期為7天);當事人需預先聯絡香港之有關領事館,以便在上述“聲明書”之有效期內往港辦理補發護照或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