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人之責任


1. 海上或航空運輸企業,在由其運送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乘客、船員或機組人員被拒絕入境時,須立即將之送回其最初使用該企業的運輸工具的地點;如不能送回該地點,則須送回其所持旅行證件的簽發國家或地區。
2. 如不能根據上款之規定立即將被拒絕入境的乘客、船員或機組人員送回,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期間的一切開支,尤其是住宿、膳食及衛生護理的開支,均由運輸企業承擔。
3. 對運送依法不應獲准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乘客或機組人員至澳門的航空公司,不論該等乘客或機組人員其後是否獲准入境,須按每一不應獲准入境的乘客或機組人員科以澳門幣10,000.00元的罰款,但顯示在具體情況下無法合理要求航空公司知悉有關乘客或機組人員的狀況者除外。
4. 上述罰款應自有關通知日起10天內繳納。
5. 如違法者未按上款規定自動繳納有關罰款,出入境事務廳則將具有執行名義效力的有關筆錄送交管轄法院,以便強制性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