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逗留
| 1. | 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32條的規定,對逗留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超過許可逗留期限者,每逾期1天將被科以澳門幣20元之罰款,但僅以三十天為限;該罰款須在違法者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即時繳納。 |
| 2. | 未按上款規定及未在上款所指之期間(30天)內使逾期逗留的情況符合規範者,均被視為非法移民,且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為期2年。即使提出申請,出入境事務廳亦拒絶受理。 |
| 3. | 若逾期逗留者不自動繳納第1款所指之罰款,或其逾期逗留超過30天時,澳門特區行政當局將依法驅逐其出境及禁止其於一段期間內再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