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給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I 服務簡介

為符合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所規定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辦理簽發、續期及取消“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手續。

 

II 執行單位

治安警察局〔CPSP〕-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

 

 

申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 取消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補發或換發“非本地勞工咭” 簽發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 取消“勞工咭”

 

申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I 服務對象

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

 

II 申請資格

一、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二、外地僱員必須符合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之規定,即具特別資格及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 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按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條之規定包括:
1. 配偶;
2. 符合《民法典》第 1472 條所指條件的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士;
3. 申請人和配偶的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4. 申請人和配偶的未成年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所收養的未成年人;
5. 在例外情況下,其他經證實由申請人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血親。

 

III 申請方式

1. 手續申辦者
外地僱員或其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2. 申請程序
在備妥一切必需文件後,手續申辦者可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為有關家團成員提出“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申請。

 

IV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一、必須遞交文件
1. 已適當填妥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表;
2.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有關外地僱員在澳工作之最新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各 2 份;
3. 有關外地僱員所持“非本地勞工身份咭”(以下簡稱“勞工咭”)“勞工咭”正本及影印本2份;
4. 有關外地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2份;
5. 有關家團成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3份;
6. 有關外地僱員與所申請之家團成員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3份;
7. 若有關外地僱員屬根據第12/GM/88號批示批准在澳工作之情況,須遞交最近三個月之薪金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若有關外地僱員之配偶同屬在本澳工作之外地僱員,須一併遞交下列文件:
8.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有關配偶在澳工作之最新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各 2份;
9. 有關配偶所持“勞工咭” 影印本2份;
10. 有關配偶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2份。

二、在交妥上述文件後,手續申辦者將獲發受理申請收據,並需按“收據”上之指定日期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查詢審批結果。 若申請獲得批准,手續申辦者須遞交之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三、若申請在澳逗留之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是中國內地居民,在申請獲批准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准通知書,以便有關內地居民憑該通知書向內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來澳之“通行證”及相關簽註。
當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在取得有關證件及簽註並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後,必須在合法逗留期限內(一般情況爲最近一次入境澳門日起計90日內)儘快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相關手續,而手續申辦者須遞交之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注意***
鑒於有關申請必須依法諮詢人力資源辦公室的意見,而文件往來需時,且有關申請不一定獲批准,因此,在審批期間,有關家團成員在本澳屬一般旅客身份,其逗留期限會受到一定限制,故建議有關家團成員在審批獲得批准後才進入本澳。

 

V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VI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VII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一、手續申辦者須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辦理套取指模等為換發“勞工咭”之相關手續:
1. 有關外地僱員所持“勞工咭”正本及影印本1份;
2. 有關外地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2份【若屬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者,需同時遞交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2份。】
3. 獲批准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之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其身份資料頁影印本2份【若屬持“通行證”者,需同時遞交有效“逗留(D)簽注”之內頁影印本2份。】; 
4. 有關外地僱員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5. 獲批准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6. 獲批准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報表”【只適用於持中國台灣所發出之旅遊證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人士。】

二、獲批准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亦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辦理套取指模等相關手續。

三、完成以上手續後,有關家團成員將獲發“逗留的特別許可”,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為相關外地僱員換發其所持“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補發或換發“勞工咭”服務項目之「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VIII 費用(或稅項)

只需繳納為相關外地僱員換發“勞工咭”之費用:
每張“勞工咭”澳門幣100元。

 

IX 辦理時間

約50日。【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

I 服務對象

外地僱員及獲准跟隨其在澳逗留之家團成員。

 

II 申請資格

1. 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2. 於申請時,相關外地僱員所持“非本地勞工身份咭”(以下簡稱“勞工咭”)必須仍然有效。

 

III 申請方式

1. 手續申辦者 
外地僱員、獲准跟隨其在澳逗留之家團成員或兩者之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2. 申請程序
在“逗留的特別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手續申辦者在為相關外地僱員申辦“勞工咭”之續期手續時,須同時備妥一切必需文件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為有關家團成員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續期申請,若有關家團成員不在澳門,必須在“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申請表中清楚說明。

 

IV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一、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申請表;
2.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有關外地僱員在澳工作之最新聘用許可續期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各1份;
3. 有關外地僱員所持之“勞工咭”影印本1份;
4. 有關外地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若屬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者,須同時遞交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1份。】
5. 有關家團成員之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身份資料頁之影印本2份【若屬持“通行證”者,須同時遞交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2份。】
6. 獲批准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報表” 【只適用於持中國台灣所發出之旅遊證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人士。】
當完成以上手續後,有關家團成員將即時獲發新的“逗留的特別許可”。

二、若在辦理上述手續時,有關家團成員不在澳門,無法出示其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可於有關家團成員入境澳門後持有關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身份資料頁之影印本2份,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相關“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續期手續。

三、若申請在澳逗留之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是中國內地居民,在續期申請獲批准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准續期通知書,以便有關內地居民憑該通知書向內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新的“通行證”(倘需要)及相關簽註。

四、當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在取得有關證件及簽註並入境澳門後,必須在合法逗留期限內(一般情況爲最近一次入境澳門日起計90日內)儘快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相關“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續期手續 【必須帶備:(1)“通行證”正本;(2)“通行證”內載有持證人之身份資料及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各2份;及(3)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報表”。 】

 

V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VI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VII 辦理時間

當日【自文件收齊無誤起計】

 

 

取消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I 服務對象

外地僱員及獲准跟隨其在澳逗留之家團成員。

 

II 申請方式

1. 手續申辦者 
外地僱員、獲准跟隨其在澳逗留之家團成員或兩者之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2. 申請程序
在備妥一切必需文件後,手續申辦者可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有關“逗留的特別許可”之取消手續。由於取消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後,有關外地僱員所持“勞工咭”上之家團成員資料需作出更新,因此,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為換發“勞工咭”辦理套取指模等相關手續。【若屬同時取消有關外地僱員所持“勞工咭”之情況,則有關手續請參閱「取消“勞工咭”」之相關部份】

 

III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只取消家團成員“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情況:

一、手續申辦者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取消“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申請信及影印本1份【申請信中需註明有關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之身份資料。】
2. 有關外地僱員所持“勞工咭” 正本及影印本1份;
3. 有關外地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4. 有關外地僱員所持背面蓋有綠色逗留許可印章之“旅客抵澳申報表”正本(倘有);
5. 有關外地僱員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6. 有關家團成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7. 有關家團成員所持背面蓋有綠色逗留許可印章之“旅客抵澳申報表”正本(倘有);
8. 如未能提交上述第2至7點所列之任一文件,需於取消申請信中清楚註明有關情況。

二、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為相關外地僱員換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三、另外,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之工作人員會即時廢止有關家團成員原有在澳之逗留許可,而另外批給新的短期逗留許可(倘需要),讓其為離開本澳作出妥善安排。

***注意***
若有關家團成員不能親自辦理取消手續,而手續申辦者又無法帶備其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辦理手續時,必須在取消信中清楚說明理由(例如:有關人士已離開澳門等)。在此情況下,由於有關家團成員原有的“逗留的特別許可”已失效,若其沒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許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將由原許可失效之日起被視為逾期逗留。

 

IV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V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VI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若屬須換發“勞工咭”之情況,在指定領咭日,手續申辦者須遞交下列文件:
1. 收費收據;
2. 有關外地僱員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有關外地僱員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報表”【只適用於持中國台灣所發出之旅遊證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人士。】

 

VII 費用(或稅項)

只需繳納為有關外地僱員換發“勞工咭”之費用:
每張“勞工咭”澳門幣100元。

 

VIII 辦理時間

1. 取消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當日;
2. 為有關外地僱員換發“勞工咭”:約30日後。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I 備註事項

Ⅰ、一般情況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獲批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有效期與外地僱員獲批准在澳工作之逗留許可期限相同(即與外地僱員所持“勞工咭”之有效期相同)。

Ⅱ、若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期限因受其所持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之有效期所限,而未獲批給與外地僱員獲批准在澳工作之逗留許可期限相同之有效期,可於原獲批給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有效期失效前,及取得新的證件後,手續申辦者須帶備新、舊兩本相關證件之正本及新證件之影印本2份,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領與外地僱員獲批准在澳工作之逗留許可期限相同之新的“逗留的特別許可”。

Ⅲ、當外地僱員申辦其“勞工咭”及逗留許可之續期或取消手續時,必須一併辦理其獲批准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續期或取消手續【詳情請參閱續期取消外地僱員家團成員“逗留的特別許可”服務項目之相關手續部份。】

Ⅳ、當治安警察局接獲通知,有關外地僱員之僱傭關係或聘用許可已終止時,會廢止該外地僱員原有在本澳工作而獲批准的逗留許可,而該外地僱員獲批准隨其逗留本澳之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亦將同時失效。在此情況下,由於有關家團成員原有的“逗留的特別許可”已失效,若其沒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許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將由原許可失效日起算被視為逾期逗留。

Ⅴ、獲批准跟隨外地僱員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禁止在本澳工作(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Ⅵ、“勞工咭”之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
一、簽發日期:與“收費收據”之簽發日期相同。
二、有效日期:與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簽發之聘用許可或工作許可批示所核准之期限相同,但不可超過當事人所持護照之有效期屆滿前 30日或“通行證”內“逗留(D)簽註”所准予之在澳逗留期限。

Ⅶ、逾期逗留:

一、 逾期逗留之定義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許可逗留期限者,被視為逾期逗留。

二、 處罰制度
1. 罰款
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32條之規定,對逗留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超過許可逗留期限者,每逾期一日,科以該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所定費用0.1%的罰款(即澳門幣20元),而逾期逗留以三十日為限;該罰款須在違法者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即時繳納。
2. 居留、逗留許可之拒絶受理
未按有關條款規定及未在指定期間使逾期逗留的情況符合規範的人(即有關人士未按有關條款規定繳納罰款),視為非法移民,且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為期兩年,即使提出申請,出入境事務廳亦拒絕受理。
3. 驅逐出境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處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狀態的人士須被驅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不妨礙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及接受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罰。
4. 禁止入境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命令驅逐出境的人士,在被驅逐出境後,禁止於驅逐令中所定的期間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Ⅷ、非法工作

一、非法工作之定義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規定,下列者視為非法工作:
1. 非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 
從事活動,即使無報酬者亦然;
2. 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為並非申請聘用該非居民的實體服務,即使有報酬或無報酬者亦然;
3. 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在不遵守相關許可批示強制規定的其他聘用條件下從事活動;
4. 非居民在不遵守該行政法規第三條所定的條件下為自身的利益從事活動。

二、例外情況
1.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下列情況不適用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之規定(即不被視為非法工作):
(1)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協定進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時,尤其是需僱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僱員提供指導性、技術性、品質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在此情況下,必須存有非居民實際提供服務的日期記錄,並在稽查實體要求時出示;
(2)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請非居民從事宗教、體育、學術、文化交流及藝術活動。
2. 在第17/2004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例外情況下,非居民為提供工作或服務而逗留的最長期限為每六個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
3. 上款所指的六個月期間由非居民合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起計。

三、處罰制度
1.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違反該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且不影響倘有的刑事責任;
2. 罰款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對下列
情況科處罰款:
(1) 凡聘用屬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的實體或違反第四條所規定的限制及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按所牽涉的每一僱員科處$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的罰款;不遵守第三條規定而為自身的利益從事活動者,科處相同的罰款;
(2) 凡聘用屬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二)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的實體,按所牽涉的每一僱員科處$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至$40,000.00(澳門幣肆萬元)的罰款;
(3) 凡與屬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維持工作關係的實體,按所牽涉的每一僱員科處$5,000.00(澳門幣伍仟元)至$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的罰款;
(4) 凡在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或(二)項所指情況下從事活動或違反第四條所規定的限制及條件的非居民,科處$5,000.00(澳門幣伍仟元)至$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的罰款。
3. 附加處罰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條規定,如發現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二)項或(四)項所指情況,自通知繳納有關罰款之日起計兩年內,該非居民可被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任何勞務活動,而有關禁止的決定必須通知治安警察局。

II 附件文檔

“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式樣。

 

III 表格下載

暫不提供表格下載服務,請前往受理申請部門領取。

 

IV 法例網址

1.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第5/2003號行政法規〔BORAEM 15( I ),14/04/2003〕

2. 核准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所指的印件格式。
第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BORAEM 15( I ),14/04/2003〕

3.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
第4/2003號法律〔BORAEM 11( I ),17/03/2003〕

4. 《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
第6/2004號法律〔BORAEM 31( I ),02/0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