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給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 I | 服務簡介
為符合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所規定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辦理簽發、續期及取消“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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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執行單位
治安警察局〔CPSP〕-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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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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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資格
一、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二、外地僱員必須符合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之規定,即具特別資格及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 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按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條之規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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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申請方式
1. 手續申辦者 2.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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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一、必須遞交文件 二、在交妥上述文件後,手續申辦者將獲發受理申請收據,並需按“收據”上之指定日期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查詢審批結果。 若申請獲得批准,手續申辦者須遞交之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三、若申請在澳逗留之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是中國內地居民,在申請獲批准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准通知書,以便有關內地居民憑該通知書向內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來澳之“通行證”及相關簽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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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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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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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一、手續申辦者須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辦理套取指模等為換發“勞工咭”之相關手續: 二、獲批准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亦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辦理套取指模等相關手續。 三、完成以上手續後,有關家團成員將獲發“逗留的特別許可”,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為相關外地僱員換發其所持“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補發或換發“勞工咭”服務項目之「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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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費用(或稅項)
只需繳納為相關外地僱員換發“勞工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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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X | 辦理時間
約50日。【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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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外地僱員及獲准跟隨其在澳逗留之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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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資格
1. 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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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申請方式
1. 手續申辦者 2.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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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一、必須遞交文件 二、若在辦理上述手續時,有關家團成員不在澳門,無法出示其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可於有關家團成員入境澳門後持有關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身份資料頁之影印本2份,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相關“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續期手續。 三、若申請在澳逗留之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是中國內地居民,在續期申請獲批准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准續期通知書,以便有關內地居民憑該通知書向內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新的“通行證”(倘需要)及相關簽註。 四、當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在取得有關證件及簽註並入境澳門後,必須在合法逗留期限內(一般情況爲最近一次入境澳門日起計90日內)儘快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相關“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續期手續 【必須帶備:(1)“通行證”正本;(2)“通行證”內載有持證人之身份資料及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各2份;及(3)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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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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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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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辦理時間
當日【自文件收齊無誤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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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外地僱員及獲准跟隨其在澳逗留之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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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方式
1. 手續申辦者 2.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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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只取消家團成員“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情況: 一、手續申辦者須遞交下列文件: 二、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為相關外地僱員換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三、另外,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之工作人員會即時廢止有關家團成員原有在澳之逗留許可,而另外批給新的短期逗留許可(倘需要),讓其為離開本澳作出妥善安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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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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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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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若屬須換發“勞工咭”之情況,在指定領咭日,手續申辦者須遞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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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費用(或稅項)
只需繳納為有關外地僱員換發“勞工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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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辦理時間
1. 取消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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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備註事項
Ⅰ、一般情況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獲批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有效期與外地僱員獲批准在澳工作之逗留許可期限相同(即與外地僱員所持“勞工咭”之有效期相同)。 Ⅱ、若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期限因受其所持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之有效期所限,而未獲批給與外地僱員獲批准在澳工作之逗留許可期限相同之有效期,可於原獲批給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有效期失效前,及取得新的證件後,手續申辦者須帶備新、舊兩本相關證件之正本及新證件之影印本2份,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領與外地僱員獲批准在澳工作之逗留許可期限相同之新的“逗留的特別許可”。 Ⅲ、當外地僱員申辦其“勞工咭”及逗留許可之續期或取消手續時,必須一併辦理其獲批准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續期或取消手續【詳情請參閱續期或取消外地僱員家團成員“逗留的特別許可”服務項目之相關手續部份。】。 Ⅳ、當治安警察局接獲通知,有關外地僱員之僱傭關係或聘用許可已終止時,會廢止該外地僱員原有在本澳工作而獲批准的逗留許可,而該外地僱員獲批准隨其逗留本澳之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亦將同時失效。在此情況下,由於有關家團成員原有的“逗留的特別許可”已失效,若其沒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許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將由原許可失效日起算被視為逾期逗留。 Ⅴ、獲批准跟隨外地僱員在本澳逗留之家團成員,禁止在本澳工作(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Ⅵ、“勞工咭”之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 Ⅶ、逾期逗留: 一、 逾期逗留之定義 Ⅷ、非法工作 一、非法工作之定義 二、例外情況 |
| II | 附件文檔
“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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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表格下載
暫不提供表格下載服務,請前往受理申請部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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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法例網址
1.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2. 核准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所指的印件格式。 3.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 4. 《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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