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給外來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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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受理部門:出入境事務廳 ─ 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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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簽發對象: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之外來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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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概要 1.
來自中國內地之學生
來澳修讀高等院校課程之中國內地學生會獲內地有關部門簽發赴澳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而該“簽注”通常准予持證人自首次赴澳日起可逗留本澳365日,及在此期間多次往返內地。根據本澳法例規定,這些學生可於其“通行證”內之
“簽注”有效期內首次進入本澳,每次入境時獲給予之
“逗留許可”為期90天,但不可超過
“簽注”所載明之首次進入本澳日起可逗留之期限(365天)。 為此,若持證人擬於入境後連續逗留至
“簽注”所載之首次赴澳日可逗留本澳之期限(365天)為止,可藉在澳高等院校就讀為由,申請作就讀目的之 “逗留的特別許可”
(俗稱 “學生簽證”)。 在所給予之
“逗留的特別許可”期間內,持證人可多次進出本澳,而每次入境均獲准在澳逗留至該
“特別許可”屆滿日。 2.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
若來自其他國家/地區擬在本澳高等院校修讀課程之學生,於入境時獲批給之“逗留許可”之有效期(詳見第四部份“非本地居民進出境”之第VII點),較其課程之完結期為短時,可申請作就讀目的之
“逗留的特別許可”。 獲批給 “逗留的特別許可”後,在該
“特別許可”期間內,持證人可多次進出本澳。
需辦理
“入境簽證”或 “入境許可”之人士 (詳見第四部份“非本地居民進出境”之第VI點),每次再入境時均可獲免 “入境簽證”或
“入境許可”逗留至該
“特別許可”屆滿日,但擬逗留超過該 “特別許可”之期限者,
則需於再入境時辦理
“入境許可”。獲豁免
“入境簽證”或 “入境許可”之人士,每次再入境時均獲准逗留至該 “特別許可”屆滿日,但若當事人有權獲得期限較長之“逗留許可”之情況除外。 由於按規定持香港身份證(載有“*”,“***”或“R” 代號者)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回港證之人士,於入境時可獲有效期為1年的“逗留許可”,且入境次數沒有限制。故此,他們可在“逗留許可”之有效期內在澳就讀,而無須作出有關的“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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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申請及延期手續 1.
來自中國內地之學生 A.
申請手續
申請人應在入境所給予之
“逗留許可”屆滿之20日前,親身或經所註冊的高等院校安排下作出申請,而需交文件為:
1)
已填妥之
“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表
(由部門提供); 2)
申請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影印本
(包括身份資料頁及蓋有出入境印章和有效
“簽注”
的內頁,
並需出示證件正本作核對); 3)
證明已在澳高等院校報名或註冊的文件,
以及載明所修讀課程期限之證明文件; 4)
近照4張 (1吋半)。
當接收上述申請書及文件後,
申請人將獲發予相關
“收據”, 並應按 “收據”上指定的日期再前來辦理有關手續。 B.
申請獲批後
通常保安司司長會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1至4款之規定,批給申請人與其所修讀之課程期間相同的“逗留的特別許可”。 但當受到其“簽注”之有效期限制時,出入境事務廳只可先批給與其“簽注”所准予之在澳逗留期相同之“逗留的特別許可”;待其申領到新“簽注”後,該廳才應其申請相應地延長該“特別許可”之期限,直至保安司司長所批准之課程完結日。
申請書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將獲發一份
“通知書”,
指明其獲批給之“逗留的特別許可”屆滿日及有關需知事項;同時,亦將獲發給背頁蓋有該“特別許可”(蓋章)之
“出入境申報表”。 C.
延期手續 申請人需在其“逗留的特別許可”(或入境所批給之
“逗留許可”)屆滿之20日前,
親身或經所就讀之高等院校安排下作出申請,並遞交如下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的特別許可”延期申請表
(由部門提供); 2)
申請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影印本
(包括身份資料頁及蓋有出入境印章和有效
“簽注”
的內頁,並需出示證件正本作核對); 3)
由所修讀課程之教育機構簽發的
“在學就讀證明”。
當接收上述申請書及文件後,
申請人將獲發予相關
“收據”,並應按
“收據”上指定的日期再前來辦理有關手續。 D.
延期申請獲批後
申請書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將獲按其新
“簽注”所註明之在澳逗留期限,而給予其
“逗留的特別許可”相應之延期,
但延期期限不可超過保安司司長當初所批給之期限,
且最長為1年;同時,亦將獲發給背面蓋有該“特別許可”(蓋章)之“出入境申報表”。
若申請人繼續在澳就讀,
則可在已獲延期之
“逗留的特別許可”屆滿之20日前,
按照上述C點的規定,再次提出有關延期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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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赴澳就讀“簽注”之申請、延期和補發 1)
身處內地之學生,可憑學校發出之錄取通知書及在學證明書,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相應赴澳門“簽注”。“簽注”有效期滿,
需繼續學習的,
可持學校發給的在學證明書申請辦理“簽注”延期。 2)
學生在澳期間需換發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辦理赴澳“簽注”的延期,可親自或者通過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辦理。 3)
赴澳就讀的內地居民,
若在澳門遺失因私“往來港澳通行證”時,可憑所在大學出具之證明文件,通過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相應赴澳門“簽注”。 【註:以上資料由中國內地有關部門提供,僅作參考之用。】 2.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 A.
申請手續
申請人應最遲在入境時所獲准的
“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20天,
親身或經所註冊的院校安排下作出申請,並需附上如下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表
(由部門提供); 2)
申請人有效的旅行證件影印本
(包括身份資料頁及蓋有出入境印章的內頁,
並需出示證件正本作核對); 3)
證明已在澳高等院校報名或註冊的文件,
以及載明所修讀課程期限之證明文件; 4)
近照4張 (1吋半)。 當接收上述申請書及文件後,申請人將獲發予相關“收據”,並應按“收據”上指定的日期前往該警司處辦理有關手續。 B.
申請獲批後
通常保安司司長會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1至4款之規定,
批給申請人與其所修讀之課程期間相同的“逗留的特別許可”。 然而,
鑑於法律規定該
“逗留的特別許可”因課程為期超過一年而必須至少每年確認一次,故每年出入境事務廳批給該
“特別許可”之期限為一年,但不可超過上述保安司司長所批給之期限,以及受限於所持護照/旅遊證件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之有效期(*)。 【*:
按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9條之規定,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
最長只可到護照或旅遊證件,
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止。】
申請書獲得批准後,申請人會獲發給一份
“通知書”,
指明其獲批給之“逗留的特別許可”屆滿日及有關需知事項;同時,其所持的旅行證件之內頁(或其獲發給之
“出入境申報表”背頁)會蓋上相同期限之 “逗留的特別許可”(蓋章)。
若所修讀的課程期間較所給予的
“逗留的特別許可”為長,申請人應於該“特別許可”(或於再入境時獲批給之“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之20天前,前往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辦理該
“特別許可”之延期手續。 C.
延期手續
申請人應按B點所述之期限前親身或經所就讀之高等院校安排下作出申請,並需遞交如下文件: 1)
已填妥之
“逗留的特別許可”延期申請表
(由部門提供); 2)
申請人有效的旅行證件影印本
(包括身份資料頁及蓋有出入境印章的內頁,並需出示證件正本作核對); 3)
由所修讀課程之教育機構簽發的“在學就讀證明”。
當接收上述申請書及文件後,申請人將獲發予相關“收據”,並應按“收據”上指定的日期再前來辦理有關手續。 D.
延期申請獲批後 申請書獲得批准後,
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將為申請人作出“逗留的特別許可”延期,但所給予的延期期限不可超過保安司司長當初所批給之期限,和受限於所持護照/旅遊證件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之有效期(*),且最長1年。同時,亦將在其所持的旅行證件內頁(或在向其發予之“出入境申報表”背頁)蓋上相同期限之“逗留的特別許可”(蓋章)。 【*:
按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9條之規定,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
最長只可到護照或旅遊證件,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止。】
若申請人繼續在澳就讀,則可在已獲延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屆滿之20日前,按照上述第C點的規定,再次提出有關延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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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逾期逗留 1.
來自中國內地學生 A.
超逾入境時所批給之
“逗留許可”之期限在澳逗留,
但又未提交上述
“逗留的特別許可”
申請或延期申請者; B.
“逗留的特別許可”屆滿後仍未離澳者; C.
自“逗留的特別許可”屆滿日仍未辦理該
“許可”之延期, 但又繼續留澳者; D.
在不具有於入境時所批給之有效
“逗留許可”情況下,凡超逾
“特別的逗留許可”申請或延期申請之
“收據”所指的日期仍未前往外國人事務警司處辦理有關手續,且仍在本澳逗留者; 2.
來自其他國家/地區之學生 A.
超逾入境時所批給之“逗留許可”之期限在澳逗留,但又未提交上述“逗留的特別許可”
申請或延期申請者; B.
在不具有於入境時所批給之有效“逗留許可”情況下,
自“逗留的特別許可”屆滿後仍未離澳者; C.
在不具有於入境時所批給之有效“逗留許可”情況下,自“逗留的特別許可”屆滿日仍未辦理該“許可”之延期,但又繼續留澳者; D. 在不具有於入境時所批給之有效“逗留許可”情況下,凡超逾“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或延期申請之“收據”所指的日期仍未前往外國人事務警司處辦理有關手續,且仍在本澳逗留者; 3.
申請人應妥善保管其“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收據或延期申請收據,以方便核查或辦理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