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逗留


I. 訪澳旅客若需延期逗留,可由其本人或代理人在出入境事務廳的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申辦“普通延期”或“例外延期”。
  1. 普通延期

    • 普通延期的權限屬出入境事務廳最高負責人;
    • 申請者需於“逗留許可”到期前5天作出申請,並遞交已填妥之專用申請表(格式m-432),旅行證件影印本1份及證明申請延期理由之文件;
    • 審批程序需時約為4天,費用全免;
    • “逗留許可”可一次或多次延長,但獲批准者最多可獲90天之延期期限。

  2. 例外延期
  • 保安司司長在例外情況下,得批准延長上述普通延期所批准延長的逗留期限;
  • 申請者需於“逗留許可”到期前10天作出申請。除專用申請表(格式三)外,所需遞交的文件與普通延期申請一樣,費用全免;
  • 批准之延期期限視乎有關的許可批示而定,一般不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