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檔案資料簽發“證明書”
| I | 服務簡介
爲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存有檔案之人士辦理簽發“證明書”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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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執行單位
治安警察局〔CPSP〕-出入境事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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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服務對象
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存有檔案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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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申請方式
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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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1. 申請書【申請書中須載明: 1)申請人之身份資料;2)證明書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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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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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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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費用(或稅項)
1. 證明書:每一版澳門幣 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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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X | 辦理時間
3 個工作日。【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附註:出入境記錄之申請不適用於「按檔案資料簽發證明書」項目所訂出的3個工作天之服務承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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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表格下載
暫不提供表格下載服務,請前往受理申請部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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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 | 法例網址
1.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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