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檔案資料簽發“證明書”


I 服務簡介

爲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存有檔案之人士辦理簽發“證明書”之手續。

 

II 執行單位

治安警察局〔CPSP〕-出入境事務廳

 

III 服務對象

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存有檔案之人士。

 

IV 申請方式

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提出申請。

 

V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1. 申請書【申請書中須載明: 1)申請人之身份資料;2)證明書之用途。】
2. 申請人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VI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VII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VIII 費用(或稅項)

1. 證明書:每一版澳門幣 5 元;
2. 如繕寫於另一證明書或任何其他行為之篇幅內:每一版澳門幣 5 元;
3. 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每一證明書加上澳門幣10元。

 

IX 辦理時間

3 個工作日。【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附註:出入境記錄之申請不適用於「按檔案資料簽發證明書」項目所訂出的3個工作天之服務承諾標準。

 

X 表格下載

暫不提供表格下載服務,請前往受理申請部門領取。

 

XI 法例網址

1.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第17/88/M號法律 〔B.O. 26,27/06/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