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 | 服務簡介
為在澳門工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指“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中聯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下簡稱“外交公署”)]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成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成員辦理簽發、續期、補發及取消“特別逗留證”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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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執行單位
治安警察局〔CPSP〕-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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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家團成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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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資格
1. 作為非澳門居民之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2. 必須出具“中聯辦”或“外交公署”要求爲利害關係人簽發“特別逗留證”之公函【 “外交公署”只爲該公署之工作人員及有關隨行家團成員發函。】。
3. 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 2條所規定,上述有關工作人員之隨行家團成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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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申請方式
在備妥一切必需文件後,有關申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必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並帶備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可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特別逗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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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1. 已填妥之“特別逗留證”申請表; 在交妥上述文件後,手續申辦者將獲發還已蓋上“收件印”的申請公函影印本,該影印本背面蓋有“特別逗留證”審批結果之查詢日期(約10個工作日)。於指定查詢日期當日,手續申辦者再到受理部門查詢審批結果。若申請獲得批准,手續申辦者在繳納簽發“特別逗留證”之費用後(有關費用詳情請參閱「費用(或稅項)」欄。),即可領取“特別逗留證” 【領取“特別逗留證”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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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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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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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在領取“特別逗留證”當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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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費用(或稅項)
1. 每張“特別逗留證”澳門幣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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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X | 辦理時間
10個工作日。【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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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持有“特別逗留證”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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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資格
1. 作為非澳門居民之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2. 續期情況 3. 補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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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申請方式
在備妥一切必需文件後,有關持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必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並帶備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可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特別逗留證”之續期或補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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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1. 已填妥之“特別逗留證”續期或補發申請表; 2. “中聯辦”或“外交公署”要求續期或補發“特別逗留證”之公函正本及影印本1份【申辦續期者,若上次申請時遞交之申辦函件上所載之在澳工作或逗留期限仍未屆滿,則無需再次遞交此項文件。】; 3. 申請人所持“因公通行證”正本及其內之身份資料頁及載有最新有效“簽註”之內頁影印本各2份; 4. 申請人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在交妥上述文件後,手續申辦者將獲發還已蓋上“收件印”的申請公函影印本,該影印本背面蓋有“特別逗留證”審批結果之查詢日期(約8個工作日)。於指定查詢日期當日,手續申辦者再到受理部門查詢審批結果。若申請獲得批准,手續申辦者在繳納續期或補發“特別逗留證”之費用後(有關費用詳情請參閱「費用(或稅項)」欄。),即可領取“特別逗留證” 【領取“特別逗留證”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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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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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1. 上述蓋上“收件印”的申請公函; 2. 申請人所持“因公通行證”正本及有關證件之身份資料頁影印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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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費用(或稅項)
一、續期情況:每張“特別逗留證”澳門幣 50元。 二、補發情況 三、根據第 192 / 2003號行政長官之批示,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獲豁免繳納“特別逗留證”之簽發、續期及補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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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辦理時間
8個工作日。【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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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持有“特別逗留證”之人士,以及該類人士之任職機構。 |
| II | 申請方式
在備妥一切必需文件後,有關持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必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並帶備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可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申辦“特別逗留證”之取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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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一、由下列任一實體所發出取消“特別逗留證” 之申請信: 二、“特別逗留證”正本【若未能遞交,須在取消申請信中清楚註明原因。】; 三、持證人之“因公通行證”正本及影印本1份。 完成上述手續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之工作人員會即時廢止有關持證人原有在澳之逗留許可,而另外批給新的短期逗留許可(倘需要),讓其為離開本澳作出妥善安排。 ***注意*** 1. 於辦理“特別逗留證”之取消手續時,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會即時廢止有關持證人原有之在澳逗留許可,而另行批給新的短期逗留許可(倘需要),讓其為離開本澳作出妥善安排。 2. 另外,若有關持證人不能親自辦理相關取消手續,而手續申辦者在辦理手續時又無法帶備有關持證人之“因公通行證”正本,必須在取消信中清楚註明理由(例如:有關人士已離開澳門等),在此情況下,有關持證人如果沒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許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將被視為逾期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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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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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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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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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備註事項
Ⅰ、“特別逗留證”的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 一、簽發日期:與審批當局之批准日期相同; 二、有效日期: Ⅱ、根據本澳法例規定,持有“因公通行證”及“赴澳工作簽註”(或“駐澳簽註”)之人士,可於“簽註”有效期內在澳逗留,但每次入境逗留最多爲期90日。因此,在申辦“特別逗留證”期間,若利害關係人最近一次入境澳門所准予之在澳逗留期限(90日)即將屆滿,可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提出延長“逗留許可”之申請,否則會引致逾期逗留。 Ⅲ、逾期逗留 一、 逾期逗留之定義 二、 處罰制度 1. 罰款 2. 居留、逗留許可之拒絶受理 3. 驅逐出境 4. 禁止入境 Ⅳ、非法工作 一、非法工作之定義 二、例外情況 1.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下列情況不適用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之規定(即不被視為非法工作): 2. 在第17/2004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例外情況下,非居民為提供工作或服務而逗留的最長期限為每六個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 3. 上款所指的六個月期間由非居民合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起計。 1.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違反該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且不影響倘有的刑事責任; 2. 罰款 3. 附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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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附件文檔
“特別逗留證”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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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表格下載
暫不提供表格下載服務,請前往受理申請部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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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法例網址
1.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2.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所指的印件格式。 3.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 4. 核准特別逗留證的式樣。 5. 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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