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簡稱“勞工咭”)
| 服務簡介
為外地僱員以及在本地區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非澳門居民(以下簡稱“自僱人士”)辦理簽發、續期、補發、換發及取消“勞工咭”之手續。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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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單位
治安警察局〔CPSP〕-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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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工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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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獲本澳具有有效聘用許可之實體所聘用的非澳門居民,以及獲有權限當局批准在本地區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 “自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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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資格
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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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申請方式
手續申辦者 一、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應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二、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可由下列實體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手續: 三、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獲准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可親自或透過其合法代理人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手續【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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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Ⅰ、來自中國內地之外地僱員 一、審核階段 1. 預報“名單”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2. 正報“名單”階段 1.
在上述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一、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在上述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一、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在上述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 一、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在上述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自僱人士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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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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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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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在指定領咭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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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費用(或稅項)
每張“勞工咭”澳門幣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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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X | 辦理時間
一、來自中國內地之外地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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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咭”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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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持有“勞工咭”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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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資格 上述持咭人須獲本澳具有有效聘用許可之實體繼續聘用;同時,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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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申請方式
一、手續申辦者 1. 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應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續期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2. 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可由下列實體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續期手續: 3.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獲准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可親自或透過其合法代理人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續期手續【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二、申請程序 1. 在所持“勞工咭”失效前30日內,手續申辦者須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勞工咭”之續期手續。 2. 若所持之“勞工咭”有效期即將屆滿,但有關聘用許可或工作許可之續期手續正處於等待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審批當中,手續申辦者可先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詳情請參閱簽發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之相關手續部份。】。 3. 擔任家庭服務僱員者,若有關聘用許可之批示上註明“可續期”者,可直接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勞工咭”之續期手續,而毋須再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出聘用許可之續期申請,反之則要。 4. 若持咭人有家團成員獲批准隨其逗留本澳,則在申辦“勞工咭”之續期手續時,須一併辦理有關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續期手續。【詳情請參閱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服務項目之相關手續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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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Ⅰ、來自中國內地之外地僱員 一、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2. 在交妥上述文件之日起計約 3個工作日後,手續申辦者需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領取一份已通過審核之續期申請信影印本,並憑該信透過澳門中國旅行社或直接向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為上述續期信內之外地僱員申請簽發新的簽註及“通行證”(倘需要),之後安排辦理待發證階段之手續。 1. 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Ⅱ、來自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外地僱員 一、 根據第12/GM/88號批示批准在澳工作者 1. 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2. 待發證階段 (1) 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1. 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Ⅲ、家庭服務僱員 一、 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家庭服務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二、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Ⅳ、自僱人士 一、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自僱人士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二、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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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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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在指定領咭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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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費用(或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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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辦理時間
一、來自中國內地之外地僱員 二、來自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外地僱員 三、家庭服務僱員:約30日後。 四、自僱人士:約30日後。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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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或換發“勞工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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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持有“勞工咭”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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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資格
1. 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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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申請方式
手續申辦者 一、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應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補發或換發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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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Ⅰ、補發情況 一、 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持咭人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二、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補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卡”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Ⅱ、換發情況 一、“勞工咭”損毀或需更改咭上資料等情況 1.
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持咭人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換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卡”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二、承轉情況 1.
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持咭人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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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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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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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在指定領咭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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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費用(或稅項)
一、補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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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X | 辦理時間
約30日後。【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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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勞工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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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持有“勞工咭”之人士,以及聘用該類人士之聘用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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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方式
Ⅰ、手續申辦者 一、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應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勞工咭”及相關逗留許可之取消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二、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可由下列實體為其申辦“勞工咭”及相關逗留許可之取消手續: 三、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獲准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可親自或透過其合法代理人為其申辦“勞工咭”及相關逗留許可之取消手續【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Ⅱ、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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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1. 取消“勞工咭”之申請信及影印本2份【申請信上須列明有關持咭人之身份資料;由聘用公司發出之取消申請信,必須蓋上有關聘用公司之印章並經該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倘由職業介紹所負責相關取消手續,須同時蓋上有關聘用公司及職業介紹所之印章並經各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 2. 有關持咭人之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身份資料頁影印本2份; 3. 有關持咭人所持“勞工咭”正本,以及背面蓋有綠色逗留許可印章之“旅客抵澳申報表”正本(倘有); 4. 若屬持“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 或為簽發“勞工咭”而發出之收費收據者,需交回有關名單或收據正本; 5. 若有家團成員獲批准跟隨有關持咭人在本澳逗留,則須帶同各家團成員之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及背面蓋有綠色逗留許可印章之“旅客抵澳申報表”正本(倘有)一併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之取消手續【詳情請參閱取消外地僱員家團成員“逗留的特別許可”服務項目之相關手續部份。】; 6. 如由僱主為其家庭服務僱員辦理取消“勞工咭”手續,需出示該僱主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遞交影印本1份; 7. 如未能提交上述第2至6點所列之任一文件,需於取消申請信中清楚註明原因。 完成上述手續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之工作人員會即時廢止有關持咭人及其家團成員(倘有)原有在澳之逗留許可,而另外批給新的短期逗留許可(倘需要),讓其為離開本澳作出妥善安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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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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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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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辦理時間
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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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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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服務對象
持有“勞工咭”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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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申請資格
1. 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一、手續申辦者 1. 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應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簽發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之相關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2. 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可由下列實體為其申辦簽發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之相關手續: 3.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獲准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可親自或透過其合法代理人為其申辦簽發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之相關手續【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二、申請程序 1. 手續申辦者須先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領勞務合同延期“證明書”; 2. 之後,再憑該“證明書”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為有關持咭人申領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 附註:若持咭人為中國內地居民,且其所持之逗留(D)簽註期限即將屆滿,則手續申辦者必須先持上述“證明書”,以及獲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蓋章確認之相關“勞工咭”影印本,透過澳門中國旅行社或直接向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為持咭人辦理新的逗留(D)簽註,再申領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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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必須遞交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1. 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簽發之勞務合同延期“證明書”影印本 1 份; 2. 詳列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簽發之勞務合同延期“證明書”上所指外地僱員之名單【只適用於根據第12/GM/88號批示批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而且有關名單必須由職業介紹所發出,同時蓋上職業介紹所及聘用實體之印章,並由各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 3. 有關外地僱員或自僱人士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若屬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者(以下簡稱“通行證”),須同時遞交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1份。】; 4. “勞工咭”影印本1份。 由於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獲批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有效期與外地僱員獲批准在澳逗留之許可期限相同(即與外地僱員所持“勞工咭”之有效期相同),所以在該外地僱員獲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簽發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後,須辦理相關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延期手續,以避免其逾期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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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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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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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在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之指定領取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 若“勞工咭”持有人有家團成員獲批准隨其在澳逗留,因需一併辦理相關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延期手續,故手續申辦者須同時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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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辦理時間
2個工作日。【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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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事項
Ⅰ、“勞工咭”之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 Ⅱ、當有關聘用許可或工作許可之續期申請獲得有權限當局批准後,手續申辦者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勞工咭”之續期手續時,須一併交回有關之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正本。 Ⅲ、逾期逗留 一、 逾期逗留之定義 二、 處罰制度 Ⅳ、非法工作 一、非法工作之定義 二、例外情況 三、處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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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文檔
“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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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載
暫不提供表格下載服務,請前往受理申請部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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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例網址
1. 訂定招聘工作者制度。 2. 關於輸入勞動力。(非專業性外地僱員) 3.
按照本地市場條件,設立關於招募專業性外地僱員或在澳門不能正常動用之勞工。(專業性外地僱員) 4. 核准非本地勞工身分咭之新式樣。 5.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 6.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7. 《禁止非法工作規章》 8. 《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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