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簡稱“勞工咭”)


  服務簡介

為外地僱員以及在本地區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非澳門居民(以下簡稱“自僱人士”)辦理簽發、續期、補發、換發及取消“勞工咭”之手續。

附註:
  本澳規範聘用外地僱員的法規為第12/GM/88號及第49/GM/88號批示,分別對兩類外地僱員之引入作出規定。另外,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3條規定,申請來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有關申請亦應遵守適用於聘用外地僱員的法律制度的程序。 
  批准聘用外地僱員屬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的權限,而批准他們進入及逗留本澳則屬治安警察局局長的權限。 
  輸入外地僱員之申請文件,應遞交予經濟財政司轄下之人力資源辦公室,最後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對申請作出審批。
  若申請獲批准,受聘的外地僱員須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請讓其可合法逗留本澳工作之“勞工咭”。

 

  執行單位

治安警察局〔CPSP〕-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

 

 

申請“勞工咭” “勞工咭”續期 補發或換發“勞工咭” 取消“勞工咭” 簽發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

 

申請“勞工咭”

I 服務對象

獲本澳具有有效聘用許可之實體所聘用的非澳門居民,以及獲有權限當局批准在本地區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 “自僱人士”。

 

II 申請資格

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III 申請方式

手續申辦者

一、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二、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可由下列實體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手續:
1. 外地僱員本人;
2. 外地僱員之聘用實體;
3. 上述兩者之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三、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獲准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可親自或透過其合法代理人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手續【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IV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Ⅰ、來自中國內地之外地僱員

一、審核階段

1. 預報“名單”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i. 已填妥之“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中國內地之外地僱員專用”(以下簡稱“名單”)及其影印本 2份【“名單”正本及其中一份影印本上須分別貼上外地僱員之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ii.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聘用外地僱員之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各2份;
iii. 若被替換之外地僱員為聘用實體工作之時間不足一年者,須遞交向勞工事務局申報有關原因之證明書影印本1份【只適用於替換外地僱員之情況。】

(2) 在交妥上述文件之日起計約5個工作日後,手續申辦者可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查詢或於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官方網站:http://www.fsm.gov.mo/psp/sm/default.htm查閱有關預報“名單”之審核結果。

(3) 若審核獲得通過,手續申辦者需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領取一份已獲審核之預報“名單”,並安排辦理正報“名單”階段手續。【手續申辦者可憑該已通過審核之預報“名單”向內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相關外地僱員申請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有關簽註。在為有關外地僱員取得有關“通行證”及簽註後,手續申辦者須再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辦理後繼之手續。】

2. 正報“名單”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i. 上述已通過審核之預報 “名單”及其影印本 2份【在為有關外地僱員取得有關“通行證”後,手續申辦者須在該預報“名單”上補充填寫“通行證”編號。】
ii. “通行證”內載有持證人之身份資料及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各2份;
iii.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聘用外地僱員之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各1份。 

(2) 在交妥上述文件之日起計約5個工作日後,手續申辦者可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查詢或於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官方網站:http://www.fsm.gov.mo/psp/sm/default.htm查閱有關正報“名單”之審核結果。

(3) 若審核獲得通過,手續申辦者需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領取一份已獲審核之正報“名單”。

(4) 上述名單內之外地僱員將獲批給短期逗留許可(即正報“名單”上之紅色印章),以便該外地僱員可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臨時工作,並等候辦理簽發“勞工咭”手續。

二、待發證階段

1. 在上述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上述已通過審核之正報“名單 ”正本;
(2) “通行證”內載有持證人之身份資料及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各1份;
(3) 有關外地僱員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6張;
(4) 有關外地僱員已適當填寫並簽署之“身份 
資料聲明書”;
(5) 澳門衛生局發出之健康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只適用於需提交健康證明者。】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Ⅱ、來自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外地僱員

一、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及其影印本2份【只需把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之身份資料頁複印在“名單”之右側。】
(2) 有關外地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聘用外地僱員之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各1份。

2. 在交妥上述文件之日起計約5個工作日後,手續申辦者可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查詢或於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官方網站:http://www.fsm.gov.mo/psp/sm/default.htm查閱有關“名單”之審核結果。若審核獲得通過,手續申辦者需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查詢領取一份已獲審核之 “名單”;若屬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則在交妥上述文件後,手續申辦者會即時獲發還一份已獲有關部門初步審核之“名單”。

3. 上述名單內之外地僱員將獲批給短期逗留許可(即正報“名單”上之紅色印章),以便該外地僱員可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臨時工作,並等候辦理簽發“勞工咭”手續。

二、待發證階段

1. 在上述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上述已通過審核之“名單 ”正本;
(2) 有關外地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有關外地僱員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6張;
(4) 有關外地僱員已適當填寫並簽署之“身份資料 聲明書”;
(5) 澳門衛生局發出之健康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只適用於須提交健康證明者。】。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Ⅲ、家庭服務僱員

一、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及其影印本2份【只需把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之身份資料頁複印在“名單”之右側。】
(2) 有關家庭服務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頁影印本1份;
(3)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聘用有關家庭服務僱員之聘用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各1份;
(4) 僱主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在交妥上述文件後,手續申辦者會即時獲發還一份已獲有關部門初步審核之“名單”。

3. 上述名單內之家庭服務僱員將獲批給短期逗留許可(即正報“名單”上之紅色印章),以便該家庭服務僱員可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臨時工作,並等候辦理簽發“勞工咭”手續。

二、待發證階段

1. 在上述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 
時,有關家庭服務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上述已通過審核之“名單 ”正本;
(2) 有關家庭服務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有關家庭服務僱員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6張;
(4) 有關家庭服務僱員已適當填寫並簽署之“身份資料聲明書”。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
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Ⅳ、自僱人士

一、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已填妥之“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以下簡稱“名單”)及其影印本2份【只需把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之身份資料頁複印在“名單”之右側;若屬“通行證”持有人,則需同時遞交有效“逗留(D)簽註”內頁影印本2份。】
(2) 有關自僱人士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非澳門居民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工作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影印本各1份。

2. 在交妥上述文件後,手續申辦者會即時獲發還一份已獲有關部門初步審核之“名單”。

3. 上述名單內之自僱人士將獲批給短期逗留許可(即正報“名單”上之紅色印章),以便該自僱人士可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臨時工作,並等候辦理簽發“勞工咭”手續。

二、待發證階段

1. 在上述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自僱人士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上述已通過審核之“名單 ”正本;
(2) 有關自僱人士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有關自僱人士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6張;
(4) 有關自僱人士已適當填寫並簽署之“身份資料聲明書”。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V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VI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VII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在指定領咭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
1. 收費收據;
2. 有關持咭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有關持咭人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報表”【只適用於持中國台灣所發出之旅遊證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人士。】

 

VIII 費用(或稅項)

每張“勞工咭”澳門幣 100元。

 

IX 辦理時間

一、來自中國內地之外地僱員
1. 審核階段:
(1) 預報“名單” 階段:約5工作日;
(2) 正報“名單” 階段:約25日。
2. 待發證階段:約30日後。

二、來自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外地僱員
1. 審核階段:約25日;
2. 待發證階段:約30日後。

三、家庭服務僱員
1. 審核階段:約20日;
2. 待發證階段:約30日後。

四、自僱人士
1. 審核階段:約20日;
2. 待發證階段:約30日後。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勞工咭”續期

I 服務對象

持有“勞工咭”之人士。

 

II 申請資格

上述持咭人須獲本澳具有有效聘用許可之實體繼續聘用;同時,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III 申請方式

一、手續申辦者

1. 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續期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2. 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可由下列實體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續期手續:
(1) 外地僱員本人;
(2) 外地僱員之聘用實體;
(3) 上述兩者之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3.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獲准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可親自或透過其合法代理人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續期手續【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二、申請程序

1. 在所持“勞工咭”失效前30日內,手續申辦者須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勞工咭”之續期手續。

2. 若所持之“勞工咭”有效期即將屆滿,但有關聘用許可或工作許可之續期手續正處於等待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審批當中,手續申辦者可先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詳情請參閱簽發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之相關手續部份。】

3. 擔任家庭服務僱員者,若有關聘用許可之批示上註明“可續期”者,可直接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勞工咭”之續期手續,而毋須再向人力資源辦公室提出聘用許可之續期申請,反之則要。

4. 若持咭人有家團成員獲批准隨其逗留本澳,則在申辦“勞工咭”之續期手續時,須一併辦理有關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續期手續。【詳情請參閱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服務項目之相關手續部份。】

 

IV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Ⅰ、來自中國內地之外地僱員

一、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勞工咭”續期申請信及其影印本 1份【該信需列明外地僱員之身份資料,同時蓋上職業介紹所(倘有)及聘用實體之印章,並由各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
(2)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聘用有關外地僱員之聘用許可續期批示影印本1份。

2. 在交妥上述文件之日起計約 3個工作日後,手續申辦者需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領取一份已通過審核之續期申請信影印本,並憑該信透過澳門中國旅行社或直接向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為上述續期信內之外地僱員申請簽發新的簽註及“通行證”(倘需要),之後安排辦理待發證階段之手續。 

二、待發證階段

1. 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上述已通過審核之續期申請信影印本【影印本數量與該申請信中所報之人數相同。】
(2) 有關外地僱員所持“通行證”內載有持證人之身份資料及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各1份; 
(3) 有關外地僱員之“勞工咭”正本;
(4) 有關外地僱員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Ⅱ、來自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外地僱員

一、 根據第12/GM/88號批示批准在澳工作者

1. 審核階段

(1) 須遞交下列文件:
i. “勞工咭”續期申請信及其影印本 1份【該信需列明外地僱員之身份資料,同時蓋上職業介紹所(倘有)及聘用實體之印章,並由各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
ii.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聘用有關外地僱員之聘用許可續期批示影印本1份。

(2) 在交妥上述文件之日起計約 3個工作日後,
手續申辦者需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領取一份已通過審核之續期申請信影印本,並安排辦理待發證階段之手續。

2. 待發證階段

(1) 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i. 上述已通過審核之續期申請信影印本【影印本數量與該申請信中所報之人數相同。】
ii. 有關外地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iii. 有關外地僱員之“勞工咭”正本;
iv. 有關外地僱員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v. 澳門衛生局發出之健康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只適用於需提交健康證明者。】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二、根據第49/GM/88號批示批准在澳工作者

1. 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外地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勞工咭”續期申請信【該信需列明外地僱員之身份資料,同時蓋上聘用實體之印章,並由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
(2)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 
准聘用有關外地僱員之聘用許可續期批示影印本1份;
(3) 有關外地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4) 有關外地僱員之“勞工咭”正本;
(5) 有關外地僱員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6) 澳門衛生局發出之健康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只適用於需提交健康證明者。】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Ⅲ、家庭服務僱員

一、 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家庭服務僱員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僱主簽署並聲明繼續聘用有關家庭服務僱員之聲明書;
2.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聘用有關家庭服務僱員之聘用許可續期批示影印本1份【若有關聘用許可之批示上註明“可續期”者,則無需遞交此項文件】
3. 有關家庭服務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4. 有關家庭服務僱員之“勞工咭”正本;
5. 有關家庭服務僱員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 
正面免冠近照 2張;
6. 僱主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二、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Ⅳ、自僱人士

一、在持咭人所持之“勞工咭”失效前3個工作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自僱人士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有關自僱人士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工作許可續期批示影印本1份;
2. 有關自僱人士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有關自僱人士之“勞工咭”正本;
4. 有關自僱人士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二、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簽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V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VI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在指定領咭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
1. 收費收據;
2. 有關持咭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有關持咭人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報表”【只適用於持中國台灣所發出之旅遊證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人士。】

 

VII 費用(或稅項)


每張“勞工咭”澳門幣 100元。

 

VIII 辦理時間

一、來自中國內地之外地僱員
1. 審核階段:約3個工作日;
2. 待發證階段:約30日後。

二、來自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外地僱員
1. 根據第12/GM/88號批示批准在澳工作者
(1) 審核階段:約3日;
(2) 待發證階段:約30日後。
2. 根據第49/GM/88號批示批准在澳工作者:約30日後。

三、家庭服務僱員:約30日後。

四、自僱人士:約30日後。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補發或換發“勞工咭”

I 服務對象

持有“勞工咭”之人士。

II 申請資格

1. 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2. 補發情況:“勞工咭”遺失、被竊或被劫等情況。
3. 換發情況:
(1) “勞工咭”損毀或需更改咭上資料等情況;
(2) 因獲有權限當局批准承轉往另一聘用實體工作而須申請換發“勞工咭”之情況。

 

III 申請方式

手續申辦者

一、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補發或換發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二、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可由下列實體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補發或換發手續:
1. 外地僱員本人;
2. 外地僱員之聘用實體;
3. 上述兩者之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三、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獲准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可親自或透過其合法代理人為其申辦“勞工咭”之相關補發或換發手續【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IV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Ⅰ、補發情況

一、 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持咭人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向警務機關聲報“勞工咭”遺失、被竊等情況之證明文件;
2. 有關持咭人之申請聲明書【有關聲明書上須寫明補發原因。】
3. 有關持咭人之聘用實體或有關職業介紹所(倘有)之聲明書,以證實有關情況;
4. 有關持咭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5. 有關持咭人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6. 僱主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只適用於擔任職務為家庭服務僱員之人士。】

二、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補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卡”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Ⅱ、換發情況

一、“勞工咭”損毀或需更改咭上資料等情況

1. 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持咭人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有關持咭人之申請聲明書【有關聲明書上須寫明換發原因。】
(2) 相關證明文件及影印本1份【例如:屬改變婚姻狀況者,須遞交相關證明書。】
(3) 有關持咭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4) 有關持咭人之“勞工咭”正本;
(5) 有關持咭人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換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卡”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二、承轉情況

1. 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同時,有關持咭人必須親自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以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
(1) 聘用實體為確認承轉有關外地僱員而發出之聲明書及其影印本 1份【該聲明書需列明外地僱員之身份資料,同時蓋上職業介紹所(倘有)及聘用實體之印章,並由各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
(2) 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批准 
承轉有關外地僱員之聘用許可批示影印本1份;
(3) 有關外地僱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 
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4) 有關外地僱員之“勞工咭”正本;
(5) 有關外地僱員之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 2張。

2. 完成以上手續後,手續申辦者必須繳納換發“勞工咭”之費用,及後將獲發“收費收據”,該“收費收據”背面蓋有載明“勞工咭”指定領取日期(約30日後)之印章。【領取“勞工咭”時,手續申辦者需帶備之有關文件,請參閱「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之相關部份。】

 

V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VI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VII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在指定領咭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
1. 收費收據;
2. 有關持咭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有關持咭人已填妥之“旅客抵澳申報表”【只適用於持中國台灣所發出之旅遊證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人士。】

 

VIII 費用(或稅項)

一、補發情況 
1. 遺失情況:每張“勞工咭”澳門幣 200元;
2. 在不可抗力情況下被竊、被劫或屬具合理解釋之遺失或損壞情況:每張“勞工咭”澳門幣 50元。

二、換發情況
1. “勞工咭”損狻峓顜懰上資料等情況:
每張“勞工咭”澳門幣100元;
2. 承轉情況:每張“勞工咭”澳門幣100元。

 

IX 辦理時間

約30日後。【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取消“勞工咭”

I 服務對象

持有“勞工咭”之人士,以及聘用該類人士之聘用實體。

 

II 申請方式

Ⅰ、手續申辦者

一、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勞工咭”及相關逗留許可之取消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二、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可由下列實體為其申辦“勞工咭”及相關逗留許可之取消手續:
1. 外地僱員本人;
2. 外地僱員之聘用實體;
3. 上述兩者之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三、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獲准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可親自或透過其合法代理人為其申辦“勞工咭”及相關逗留許可之取消手續【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Ⅱ、申請程序
當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手續申辦者必須立即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辦理有關利害關係人之“勞工咭”及相關逗留許可之取消手續:
一、僱傭雙方之僱傭關係終止;
二、外地僱員之聘用實體所持聘用許可或“自僱人士”之工作許可被有權限當局取消;
三、 “勞工咭”持有人已獲批居留許可。

 

III 必須遞交文件【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1. 取消“勞工咭”之申請信及影印本2份【申請信上須列明有關持咭人之身份資料;由聘用公司發出之取消申請信,必須蓋上有關聘用公司之印章並經該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倘由職業介紹所負責相關取消手續,須同時蓋上有關聘用公司及職業介紹所之印章並經各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

2. 有關持咭人之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身份資料頁影印本2份;

3. 有關持咭人所持“勞工咭”正本,以及背面蓋有綠色逗留許可印章之“旅客抵澳申報表”正本(倘有); 

4. 若屬持“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 或為簽發“勞工咭”而發出之收費收據者,需交回有關名單或收據正本;

5. 若有家團成員獲批准跟隨有關持咭人在本澳逗留,則須帶同各家團成員之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以及背面蓋有綠色逗留許可印章之“旅客抵澳申報表”正本(倘有)一併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之取消手續【詳情請參閱取消外地僱員家團成員“逗留的特別許可”服務項目之相關手續部份。】

6. 如由僱主為其家庭服務僱員辦理取消“勞工咭”手續,需出示該僱主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遞交影印本1份;

7. 如未能提交上述第2至6點所列之任一文件,需於取消申請信中清楚註明原因。

完成上述手續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之工作人員會即時廢止有關持咭人及其家團成員(倘有)原有在澳之逗留許可,而另外批給新的短期逗留許可(倘需要),讓其為離開本澳作出妥善安排。

***注意***
1. 聘用實體在與外地僱員終止僱傭關係,或接獲其所持聘用許可被有權限當局取消之通知時,有義務立即通知並安排“勞工咭”持有人及其家團成員(倘有)儘快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取消“勞工咭”及逗留許可之相關手續;
2. 若“勞工咭”持有人及其家團成員(倘有)不能親自辦理相關取消手續,而手續申辦者又無法帶備有關持咭人及其家團成員(倘有)之護照、旅遊證件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辦理手續時,必須在取消信中清楚註明理由(例如:有關人士已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不知所蹤等)。因爲當治安警察局接到上述僱傭關係終止或有關聘用或工作許可已被取消的通知時,會即時廢止有關持咭人及其家團成員(倘有)原有在澳之逗留許可,在此情況下,有關“勞工咭”持有人及其家團成員(倘有)如果沒有取得其他新的逗留許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將被視為逾期逗留;
3. 另外,如果外地僱員之聘用實體或“自僱人士”欲針對有關聘用許可或工作許可被取消之行政行爲向有權限當局作出聲明異議或提起訴願,則在接獲有關取消通知時,必須儘快安排“勞工咭”持有人及其家團成員(倘有)到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辦理有關新的逗留許可之相關手續。否則,自治安警察局接獲有關許可被有權限當局取消之通知日起,有關“勞工咭”持有人及其家團成員(倘有)原有在澳之逗留許可即告失效,若其沒有取得其他新的在澳逗留許可,而依然逗留在本澳,將被視為逾期逗留。

 

IV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V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VI 辦理時間

當日。

 

 

簽發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

I 服務對象

持有“勞工咭”之人士。

 

II 申請資格

1. 有關利害關係人必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
2. 持有“勞工咭”;
3. 持有人力資源辦公室發出之“證明書”。

一、手續申辦者

1. 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透過本澳法定職業介紹所為其申辦簽發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之相關手續【有關職業介紹所資料請參閱澳門勞工事務局官方網站:www.dsal.gov.mo。】

2. 根據第49/GM/88號批示獲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可由下列實體為其申辦簽發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之相關手續:
(1) 外地僱員本人;
(2) 外地僱員之聘用實體;
(3) 上述兩者之合法代理人【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3.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獲准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自僱人士,可親自或透過其合法代理人為其申辦簽發延期工作許可“聲明書”之相關手續【有關代理人須遞交(1)經鑑證之委託書;及(2)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須出示正本以供核對)。】

二、申請程序

1. 手續申辦者須先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領勞務合同延期“證明書”;

2. 之後,再憑該“證明書”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為有關持咭人申領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

附註:若持咭人為中國內地居民,且其所持之逗留(D)簽註期限即將屆滿,則手續申辦者必須先持上述“證明書”,以及獲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蓋章確認之相關“勞工咭”影印本,透過澳門中國旅行社或直接向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為持咭人辦理新的逗留(D)簽註,再申領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

 

III 必須遞交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1. 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簽發之勞務合同延期“證明書”影印本 1 份;

2. 詳列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簽發之勞務合同延期“證明書”上所指外地僱員之名單【只適用於根據第12/GM/88號批示批准在澳工作之外地僱員,而且有關名單必須由職業介紹所發出,同時蓋上職業介紹所及聘用實體之印章,並由各公司負責人簽名確認。】

3. 有關外地僱員或自僱人士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若屬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者(以下簡稱“通行證”),須同時遞交有效“逗留(D)簽註”之內頁影印本1份。】

4. “勞工咭”影印本1份。

由於外地僱員家團成員獲批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有效期與外地僱員獲批准在澳逗留之許可期限相同(即與外地僱員所持“勞工咭”之有效期相同),所以在該外地僱員獲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簽發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後,須辦理相關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延期手續,以避免其逾期逗留。

 

IV 必須出示文件

凡需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以供核對。

 

V 其他有利文件

除上述一般性文件外,對於某些存有特殊情況之個案,尚需應受理部門之要求,遞交有助審批該申請之其他文件或資料。

 

VI 申請批准後應遞交文件

在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之指定領取日,手續申辦者需遞交下列文件:
1. 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簽發之勞務合同延期“證明書”正本;
2. 有關持咭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3. “勞工咭”正本。

若“勞工咭”持有人有家團成員獲批准隨其在澳逗留,因需一併辦理相關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之延期手續,故手續申辦者須同時遞交:
4. 各家團成員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1份。

 

VII 辦理時間

2個工作日。【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備註事項

Ⅰ、“勞工咭”之簽發日期及有效日期
一、簽發日期: 與“收費收據”之簽發日期相同。
二、有效日期: 與經濟財政司司長或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簽發之聘用許可或工作許可批示所核准之期限相同,但不可超過當事人所持護照之有效期屆滿前 30日或“通行證”內“逗留(D)簽註”所准予之在澳逗留期限。

Ⅱ、當有關聘用許可或工作許可之續期申請獲得有權限當局批准後,手續申辦者前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申辦“勞工咭”之續期手續時,須一併交回有關之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正本。

Ⅲ、逾期逗留

一、 逾期逗留之定義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許可逗留期限者,被視為逾期逗留。

二、 處罰制度
1. 罰款
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32條之規定,對逗留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超過許可逗留期限者,每逾期一日,科以該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所定費用0.1%的罰款(即澳門幣20元),而逾期逗留以三十日為限;該罰款須在違法者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即時繳納。
2. 居留、逗留許可之拒絶受理
未按有關條款規定及未在指定期間使逾期逗留的情況符合規範的人(即有關人士未按有關條款規定繳納罰款),視為非法移民,且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為期兩年,即使提出申請,出入境事務廳亦拒絕受理。
3. 驅逐出境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處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狀態的人士須被驅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不妨礙其應負的刑事責任及接受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罰。
4. 禁止入境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命令驅逐出境的人士,在被驅逐出境後,禁止於驅逐令中所定的期間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Ⅳ、非法工作

一、非法工作之定義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規定,下列者視為非法工作:
1. 非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從事活動,即使無報酬者亦然;
2. 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為並非申請聘用該非居民的實體服務,即使有報酬或無報酬者亦然;
3. 非居民雖持有為他人工作所需的許可,但在不遵守相關許可批示強制規定的其他聘用條件下從事活動;
4. 非居民在不遵守該行政法規第三條所定的條件下為自身的利益從事活動。

二、例外情況
1.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定,下列情況不適用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之規定(即不被視為非法工作):
(1)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協定進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時,尤其是需僱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僱員提供指導性、技術性、品質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在此情況下,必須存有非居民實際提供服務的日期記錄,並在稽查實體要求時出示;
(2) 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邀請非居民從事宗教、體育、學術、文化交流及藝術活動。
2. 在第17/2004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例外情況下,非居民為提供工作或服務而逗留的最長期限為每六個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
3. 上款所指的六個月期間由非居民合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起計。

三、處罰制度
1.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違反該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且不影響倘有的刑事責任;
2. 罰款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規定,對下列情況科處罰款:
(1) 凡聘用屬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的實體或違反第四條所規定的限制及條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按所牽涉的每一僱員科處$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的罰款;不遵守第三條規定而為自身的利益從事活動者,科處相同的罰款;
(2) 凡聘用屬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二)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的實體,按所牽涉的每一僱員科處$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至$40,000.00(澳門幣肆萬元)的罰款;
(3) 凡與屬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維持工作關係的實體,按所牽涉的每一僱員科處$5,000.00(澳門幣伍仟元)至$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的罰款;
(4) 凡在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或(二)項所指情況下從事活動或違反第四條所規定的限制及條件的非居民,科處$5,000.00(澳門幣伍仟元)至$20,000.00(澳門幣貳萬元)的罰款。
3. 附加處罰
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條規定,如發現該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二)項或(四)項所指情況,自通知繳納有關罰款之日起計兩年內,該非居民可被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任何勞務活動,而有關禁止的決定必須通知治安警察局。

 

  附件文檔

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式樣。

 

  表格下載

暫不提供表格下載服務,請前往受理申請部門領取。

 

  法例網址

1. 訂定招聘工作者制度。
第50/85/M號法令〔B.O. 25( I ),25/06/1985〕

2. 關於輸入勞動力。(非專業性外地僱員)
第12/GM/88號批示〔B.O. 5( I ),01/02/1988〕

3. 按照本地市場條件,設立關於招募專業性外地僱員或在澳門不能正常動用之勞工。(專業性外地僱員)
第49/GM/88號批示〔B.O. 20( I ),16/05/1988〕

4. 核准非本地勞工身分咭之新式樣。
第15/GM/97號批示〔B.O. 10( I ),10/03/1997〕

5.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
第4/2003號法律 〔BORAEM 11( I ),17/03/2003〕

6.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BORAEM 15( I ),14/04/2003〕

7. 《禁止非法工作規章》
第17/2004 號行政法規〔BORAEM 24 ( I ),14/06/2004〕

8. 《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
第6/2004號法律 〔BORAEM 31 ( I ),02/0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