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境許可證明
I.
短暫離境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本澳居民,如需向該國或地區有關當局證實其獲准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可申辦
“回境許可證明”
。
II.
受理部門:出入境事務廳
–
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III.
利害關係人可親身或由其代理人作出申辦,而需遞交之證件及費用為:
利害關係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有效旅行證件影印本各
1
份;
1
吋半白底正面近照
3
張;
澳門幣
100
元。
【註:
簽發手續需時約
10
個工作天
(
特殊情況除外
)
。】
IV.
期限
給予永久性居民的
“回境許可證明”
一般有效期為
1
年,但在特殊情況下,經說明理由的申請,有效期可達
5
年。
給予非永久性居民的
“回境許可證明”
的有效期,最長可等同於其獲得居留許可的有效期,但不得逾兩年。
任何
“回境許可證明”
的有效期,僅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方可延長。
“回境許可證明”
的有效期獲例外延長一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作為未能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對居留許可作適時續期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