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境許可證明


I. 短暫離境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本澳居民,如需向該國或地區有關當局證實其獲准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可申辦“回境許可證明”
II. 受理部門:出入境事務廳 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III. 利害關係人可親身或由其代理人作出申辦,而需遞交之證件及費用為:
  1. 利害關係人的居民身份證及有效旅行證件影印本各1份;
  2.  1吋半白底正面近照3張;
  3. 澳門幣100元。

【註:    簽發手續需時約10個工作天(特殊情況除外)。】

IV. 期限
  1. 給予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許可證明”一般有效期為1年,但在特殊情況下,經說明理由的申請,有效期可達5年。
  2. 給予非永久性居民的“回境許可證明”的有效期,最長可等同於其獲得居留許可的有效期,但不得逾兩年。
  3. 任何“回境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僅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方可延長。
  4. “回境許可證明”的有效期獲例外延長一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作為未能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對居留許可作適時續期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