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事務廳各對外部門之主要職務
(如要閱覽各警司處之詳細內容,請在圖上對應位置按鍵)
組織下列人士的居留許可申請卷宗: A. 來自中國內地持有“單程通行證”之人士 B. 葡萄牙公民 C. 澳門永久性居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D. “單程通行證”持有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出生的未成 年子女
向上述獲批居留許可之人士簽發“居留證明書”,以便讓其憑該“證明書”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組織葡萄牙公民之居留許可續期申請卷宗,及為獲批准者簽發“居留證明書”。當事人需憑該“證明書”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請換發其澳門身份證。
發出“往港特別證明書(Statement)”予澳門居民前往香港
辦理居民事務警司處或貿易投資促進局權限範圍以外之居留許可或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發出“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予經此警司處或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而獲批給居留許可或居留許可續期的人士,以便讓其憑該“憑單”向澳門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審理旅客之延期逗留申請
審理來澳就讀高等院校之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向旅客簽發“入境及逗留許可”
向本澳居民簽發“回境許可證明書”
向遺失或被盜證件的旅客發出“遺失證件聲明書”
簽發“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簡稱“勞工咭”);
審理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
發出“特別逗留證”予以下人士: A.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 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 B.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 本企業的工作人員 C. 上述兩類人士之隨行家團成員
透過核查證件作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進出境管制
依法向訪澳旅客批給“入境許可” (俗稱“口岸簽證”)
依法徵收“入境許可”費用及逾期逗留罰款
防止被依法禁止出境之人士離境
拒絕未滿足法定入境條件或不受歡迎之人士入境
計劃、統籌及執行出入境事務範圍內之調查活動
將出入境事務範圍內之違犯個案移交檢察院審理
組織逾期逗留人士之遣返或驅逐程序
執行逾期逗留人士之遣返和驅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