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 安 警 察 局

服 務 承 諾

以下14項服務項目所定立之承諾標準由2007年12月3日正式實施
(有關標準僅適用於一般情況)

葡文版

部門 服務單位 服務項目 新承諾標準 原承諾標準
出入境事務廳 所有邊境站 1 ) 持澳門居民身份證人士出入境手續 (非自助過關通道) 10秒 10秒
2 ) 在外地遺失證件之澳門居民入境手續 30分鐘 30分鐘
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居民事務警司處
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 
3 ) 按檔案資料簽發證明書 3工作天 3工作天
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4 )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簽發“遺失證件聲明書” 3小時 即日
5 ) 補發“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 (新增項目) 2工作天 --------
居民事務警司處 6 ) 補發“居留證明書” (新增項目) 2工作天 --------
7 ) 為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之一般人士簽發“居留證明書” 5工作天 (原為
一個
項目)
13工作天
8 ) 為持“前往港澳通行證”具永久性居民身份之人士簽發“居留證明書”
1工作天
9 ) 簽發往港特別證明書(Statement) 3工作天 3工作天
外地勞工事務警司處 10) 簽發工作許可延期聲明書 2工作天 2工作天
11) 簽發“特別逗留證” (新增項目)  10工作天 --------
12) “特別逗留證”續期 (新增項目)  8工作天 --------
13) 補發“特別逗留證” (新增項目) 8工作天 --------
交通廳 澳門交通警司處 14) 登記香港特別行政區或《道路交通法》第80條所指國家之駕駛執照 5分鐘  5分鐘 

註:

(1) 承諾標準計算方式: 第 1項 - - 由遞交證件起至完成驗證手續止。
第 2項 - - 由遞交核實身份申請書至完成有關手續。
第 3、5至 13項 - -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查詢結果及領取證件應於緊接上述承諾期限屆滿後之第一個工作日或之後。
第 4 項 - -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起計。
(2) 第5)項服務是指因遺失、損毀、失效或被竊而需補發“居留憑單”情況。
(3) 第6)項服務之理由與上述‚點相同,但不包括失效情況。
(4) 第8)項服務對象為澳門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並被核實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之子女。
(5) 第10)項聲明書之簽發對象僅為人力資源辦公室簽發勞務合同延期證明書所指之外地僱員。

查詢,意見或投訴: 

  治 安 警 察 局 總 部 
    電話: 28573333 
    地址: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 

  出 入 境 事 務 廳
    電話: 28725488
    電子郵件: sminfo@fsm.gov.mo
    地址:友誼巷出入境事務廳大樓 

  交 通 廳
    電話: 28374214
    地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交通廳 (舊警察總部)

   * 亦歡迎將意見或投訴直接遞交有關服務單位之意見箱內。
   * 具名及聯絡方式之投訴會在收到後45天內回覆。
   * 如欲獲取更多資料,請查閱相關小冊子或瀏覽本局網頁: http://www.fsm.gov.mo/p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