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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所需文件

根據道路法典第五十條第二款,凡持有外國駕駛執照欲在澳門駕駛,應事先在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地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作有關登記,此項登記不需任何費用;

 承諾標準:5分鐘 (由齊備所需文件起計)

如沒有作有關登記而駕駛者,罰款澳門幣五十圓;

登記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外國駕駛執照之手續;

登記香港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需帶備:

 

  1.        有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

  2.        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 ()

  3.        澳門出入境事務廳之入境紙 ()

註:倘為澳門居民,則不須出示上述 (2) (3) 之證明文作,而只須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

辦理時間:每天由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登記外國駕駛執照需帶備:

  1.         有效本國駕駛執照/國際駕駛執照;

  2.         護照或藍咭 (非本地勞工身份咭) ()

註:倘為澳門居民,則不須出示上述 (2) 之證明文件,而只須出示
  澳門居民身份證。

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由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由上午九時至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登記有效期是根據其可以在澳門逗留之期限,如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藍咭者,一般期限為六個月。

如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超過六個月者,可辦理更換澳門駕駛執照,辦理地點是民政總署駕駛執照處。

根據現行<道路法典>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持下述國家駕駛執照人士必須前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登記。

南非、德國、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西班牙、美國、菲律賓、法國、希臘、荷蘭、香港、意大利、盧森堡、莫桑比克、新西蘭、葡萄牙、英國、聖多美普林西比、列支敦斯登、卡塔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