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

居民事務警司處

服務項目 所需文件及費用 承諾標準
為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簽發“居留證明書”

對象:
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來澳定居之中國內地居民,當中包括澳門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具永久性居民身份之子女(簡稱“永居子女”) 

1. 已填妥之專用申請表;
2. “前往港澳通行證”影印本3 份;
3. 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辦理“居留許可”申請當天已年滿16歲者);
4. 中國內地“刑事紀錄證明書”(於通行證簽發日已年滿16歲者,該證明書由簽發日起計6個月內視為有效);
5. 與所依附之居澳親屬的關係證明(如:“出生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及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結婚公證書”等); 
6. 所依附之居澳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7. 1 吋半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 張(黑白或彩色);
8.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註:
(1) 特殊情況需應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2) 進入澳門後10天內未親臨辦理定居手續者,需繳付每逾期1天為澳門幣200元之罰款,但上限為澳門幣5,000元;
(3) 年滿16歲者入境後可先到身份證明局申請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並授權該局直接將該證明書寄予出入境事務廳,然後才到該廳申辦定居手續;
(4) 凡屬“永居子女”情況(其通行證內註有“R”標記)僅需遞交上述第1,2,7及8點文件);
(5) 定居申請獲批准後,可由代理人前來領取“居留證明書”;
(6) 需出示上述文件/證件正本作核對。】

5工作天(一般)
1工作天(永居子女)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簽發“往港特別證明書”(Statement)

對象:
急需赴港,但不合資格申領往港旅遊證件者(奔喪、緊急求診、探望病危親人、應港法院傳召等視為合理緊急理由)

1.已填妥之專用申請表;
2.利害關係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急需往港的證明文件;
4.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5.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免冠近照4張(黑白或彩色);
6.擔保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註:
(1) 如屬往港探病或奔喪者,申請人必需為病者或死者之直系親屬;
(2) 如屬緊急往港就醫者,上述第3點所指文件則為仁伯爵綜合醫院(山頂醫院)之公函及醫生證明,而且無須提供擔保人。);
(3) 需出示上述證件/文件正本作核對。】

3工作天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補發〝居留證明書〞

對象:
因遺失、損毀、或被竊而需補發〝居留證明書〞之人士

一. 親身辦理
 1. 載明申請理由之申請書;
 2. 警務機關發出之“報失證明”(當屬遺失或被竊情況);
 3. 利害關係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二.委託他人代辦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受委託人之證件影印本;
 3. 第一點所指文件。

【註:
(1) 未滿18歲的利害關係人須由父母/監護人代辦,同時需遞交代辦人證件,及證明代辦人與其關係之文件影印本;
(2) 需出示上述文件/證件正本作核對。】

費用: 澳門幣100元之印花稅(葡藉人士)。

2工作天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按檔案資料簽發證明書(包括用作申請1次性往返國內之“入出境通行證”之證明書)

對象:
曾申辦(包括不獲批准者)或正在申辦“居留證明書“之人士

一. 親身辦理
 
1. 載明申請理由或用途之申請書;
 2. 利害關係人證件影印本。

二. 委託他人代辦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受委託人之證件影印本;
 3. 第一點所指文件。

【註:
(1) 未滿18歲的利害關係人須由父母/監護人代辦,同時需遞交代辦人證件,及證明代辦人與其關係之文件影印本;
(2) 為用作遞交予有關機關申請1次性往返國內之“入出境通行證”者,尚需遞交:
 - 急需返回內地之憑證;
 - 申請“居留證明書”之“接收申請收據”;
(3) 需出示上述文件/證件正本作核對。】

費用:
第一版紙澳門幣15元,其餘每版為澳門幣5元 (包括利害關係人檔案資料之影印本)。

3工作天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註: 有關標準僅適用於一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