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事務警司處
| 服務項目 | 所需文件及費用 | 承諾標準 |
| 為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人士簽發“居留證明書”
對象: |
1. 已填妥之專用申請表; 2. “前往港澳通行證”影印本3 份; 3. 澳門“刑事紀錄證明書”(辦理“居留許可”申請當天已年滿16歲者); 4. 中國內地“刑事紀錄證明書”(於通行證簽發日已年滿16歲者,該證明書由簽發日起計6個月內視為有效); 5. 與所依附之居澳親屬的關係證明(如:“出生公證書”、“親屬關係公證書”及由簽發日起不超過6個月之“結婚公證書”等); 6. 所依附之居澳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7. 1 吋半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 張(黑白或彩色); 8. 利害關係人在澳居所最近期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單據。 【註: |
5工作天(一般) 1工作天(永居子女)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
| 簽發“往港特別證明書”(Statement)
對象: |
1.已填妥之專用申請表; 2.利害關係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急需往港的證明文件; 4.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5.利害關係人之1吋半白底正面免冠近照4張(黑白或彩色); 6.擔保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註: |
3工作天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
| 補發〝居留證明書〞
對象: |
一. 親身辦理 1. 載明申請理由之申請書; 2. 警務機關發出之“報失證明”(當屬遺失或被竊情況); 3. 利害關係人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或法定可用作進出本澳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二.委託他人代辦 【註: 費用: 澳門幣100元之印花稅(葡藉人士)。 |
2工作天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
| 按檔案資料簽發證明書(包括用作申請1次性往返國內之“入出境通行證”之證明書)
對象: |
一. 親身辦理 1. 載明申請理由或用途之申請書; 2. 利害關係人證件影印本。 二. 委託他人代辦 【註: 費用: |
3工作天
(自文件收齊無誤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
註: 有關標準僅適用於一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