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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您 > 《維護國家安全法》具體內容介紹(下)
 
  《維護國家安全法》具體內容介紹(下)
 
 
四、 煽動叛亂罪
煽動叛亂罪,它是指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叛國(第一條)、分裂國家(第二條)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第三條)的犯罪行為,或者公然和直接煽動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的成員放棄職責或叛變的犯罪行為,違者可被處以一年至八年徒刑。在此,“公然”是指在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下作出,有公開的、毫無顧忌的意思;而“直接”是指行為人毋須透過中介、毫無避諱地鼓動別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可見,這一犯罪的構成要件非常嚴謹,不能單從外顯的行為或作品等去認定犯罪,故澳門居民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適用於本澳有關公民、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國際公約所享有的言論、創作、學術研究等權利和自由,亦不會受到妨礙。

五、 竊取國家機密罪
本法規定的竊取國家機密罪,主要制裁的是不法獲取國家機密以及統稱為洩密的行為。而本罪所指的“國家機密”,是指涉及國防、外交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其他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有關事項且已經被確定為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

不法獲取國家機密包括了“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和“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間諜活動,或明知該等實體或其人員從事上述(按:即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活動但仍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兩類行為,違者分別可被處以二至八年及三至十年徒刑;若行為人是基於其職務或勞務身份,或藉權限當局指派其執行任務之便而不法取得國家機密,則構成加重情節,分別判處三至十年及五至十五年徒刑。

洩密只能由基於職務或勞務身份,或獲權限當局指派任務而保有國家機密的人作出。洩密行為包括了“公開國家機密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國家機密”,以及“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而向其提供國家機密”兩類,違者分別被判處二至八年及五至十五年徒刑。

六、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
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犯罪,由於屬於有組織犯罪,有關組織或團體會被處以罰金、禁止其澳門進行活動或解散有關實體等刑罰,其行為人也要承擔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

七、 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
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的機關或其人員以該本地組織或團體的名義並為其利益,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接受上述所指外國實體或人員的指示、指令或收受金錢或有價物;協助該外國實體或人員收集、預備或公然散佈虛假或明顯有所歪曲的消息,招募人員或為招募活動而提供集會地點、資助或宣傳等便利,作出承諾或贈送,或者恐嚇或欺詐他人),作出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屬於有組織犯罪,這些組織或團體會被處以罰金、禁止其澳門進行活動或解散有關實體等刑罰,同時其行為人也要承擔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

在處罰預備行為及附加刑方面,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的罪名,其嚴重性不如第一條至第三條的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罪名,故立法者不就第四條至第七條所指犯罪的預備行為作出懲處;然而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法》各項罪名較一般刑事犯罪嚴重,因而訂定了附加刑:若行為人是自然人,可被處以中止政治權利、禁止執行公共職務、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而禁止或限制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活動等附加刑;如行為人是法人,則可被處以禁止進行活動、剝奪獲公共部門或實體給予津貼或補貼的權利、封閉場所、永久封閉場所以及公開有罪裁判等附加刑。

透過連續兩期介紹《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名和相應刑責,冀能幫助大眾認清自己既為中國公民、亦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有責任,從而同心同德建設澳門,為助益國家和澳門社會多作貢獻,堅拒危害國家和澳門安全的內在或外部威脅,切實維護國家的總體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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