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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說 > 出入境 > 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
出入境警務交通准照/許可其他
問題: 請問甚麼是「過小冷河」?如何判斷從事的新工作與最近一份「聘用許可」中所獲准從事的職業相同?
解說:
屬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第(三)至(六)項規定情況之非居民,其六個月內從事的新工作必須與其最近的一份「聘用許可」(即上一次使用之「聘用許可」)所獲准從事的工作相同,方可獲發新「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這種限制俗稱「過小冷河」。
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在處理「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的申請時,如發現有關申請處於第一點所指的六個月受限制期內,受理分處會將有關非居民是次申請從事工作之職業編碼及職業名稱(按「聘用許可」批示所載資料)與上一份工作作比較:
當屬職業編碼職業名稱相同的情況,申請獲批准。
當屬職業編碼相同職業名稱不同的情況,受理分處會先向勞工事務局徵詢意見,如該辦公室判斷該非居民是次申請從事的工作與上一份工作相同,則申請獲批准,否則不獲批准。
當屬職業編碼不同的情況,申請不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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