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uguêsEnglish網頁指南相關連結
主頁關於本局宣傳/資訊服務承諾服務/手續表格下載問題解說本局動態安全與您

聯絡我們 實時資訊 網上系統 自助服務機 網上反饋 晉升程序/開考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 失物告示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新出入境法律資訊 治安警察局青年工作
問題解說 > 出入境 > 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
出入境警務交通准照/許可其他
問題:
針對勞工事務局推出之家務工作聘用許可附帶自動續期條款之情況, 貴局是如何向有關家務工作僱員簽發「外地僱員逗留許可」?
解說:
1) 新申請情況
 
一般情況下,本局對於「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的簽發期限將採取每一次的新申請按1年或2年(聘用許可所述的年數)批給。即是,簽發期限是由外地僱員獲得「外地僱員臨時逗留許可」(俗稱「紅印」)起計至「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俗稱「綠印」)有效期屆滿為1年或2年(護照有效期較獲批期限短之情況除外)。
2)
續期情況(可於「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有效期前60日內到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提出申請)
 
完成有關手續後,家務工作僱員會獲發新的「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其有效期為舊「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翌日起計一年或兩年(按勞工事務局批給的期限作出,但護照有效期較獲批期限短之情況除外)。
3) 「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才前來辦理續期之情況
 
完成有關手續後,家務工作僱員會獲發新「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其有效期為自簽發新「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日起計一年或兩年(按勞工事務局批給的期限作出,但護照有效期較獲批期限短之情況除外)。
4) 補期情況
 
家務工作僱員因旅遊證件有效期不足而未能獲取一年或兩年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在換領新旅遊證件或延長旅遊證件之期限後,可前來辦理補期手續,完成手續後,其「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可獲延長至應有的一年或兩年。
例:某甲於2015年5月5日前來辦理申請,按自動續期批示,某甲獲批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應為2016年5月4日,但由於其護照有效期不足(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0日),故某甲獲批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只到2015年11月10日,其「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會在完成補期手續後方可延長至2016年5月5日。

返回上頁

使用及私隱條款   請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9.0 或以上及 1024 x 768 或更高解像度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2010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治安警察局 版權所有
地址:澳門十月一號前地 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
電話:(853) 2857 3333 圖文傳真:(853) 2878 0826 電子郵件:psp-info@fsm.gov.mo
主頁 微信 面書 Instagram Youtube 手機應用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