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申請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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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本局對於「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的簽發期限將採取每一次的新申請按1年或2年(聘用許可所述的年數)批給。即是,簽發期限是由外地僱員獲得「外地僱員臨時逗留許可」(俗稱「紅印」)起計至「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俗稱「綠印」)有效期屆滿為1年或2年(護照有效期較獲批期限短之情況除外)。 |
2) |
續期情況(可於「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有效期前60日內到本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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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有關手續後,家務工作僱員會獲發新的「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其有效期為舊「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日翌日起計一年或兩年(按勞工事務局批給的期限作出,但護照有效期較獲批期限短之情況除外)。 |
3) |
「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才前來辦理續期之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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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有關手續後,家務工作僱員會獲發新「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其有效期為自簽發新「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日起計一年或兩年(按勞工事務局批給的期限作出,但護照有效期較獲批期限短之情況除外)。 |
4) |
補期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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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僱員因旅遊證件有效期不足而未能獲取一年或兩年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在換領新旅遊證件或延長旅遊證件之期限後,可前來辦理補期手續,完成手續後,其「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可獲延長至應有的一年或兩年。
例:某甲於2015年5月5日前來辦理申請,按自動續期批示,某甲獲批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應為2016年5月4日,但由於其護照有效期不足(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0日),故某甲獲批之「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只到2015年11月10日,其「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會在完成補期手續後方可延長至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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