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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解說 > 出入境 > 港珠澳大橋出入境
出入境警務交通准照/許可其他
問題: 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對於巿民和旅客攜帶的行李及物品,有什麼限制?
解說:
《旅客禁止攜帶的物品》
(一)
禁用武器: 《澳門刑法典》262條及77/99/M號法令
1. 槍支、軍用槍或警械軍類(含主要零部件)。
2. 軍械、警械: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警棍等。
3.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4.
其他槍支:樣品槍、弓箭、弩弓和箭、道具槍、獵魚槍、刺槍、匕首、刺刀、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二)
刀斧類:
1.
匕首、三棱刀、單刃刀、雙刃刀等,包括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
2. 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等生活用刀。
3. 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
4. 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
5. 斧頭、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等。
6. 水果刀、小剪刀、美工刀(刀刃不超過10厘米),合理範圍內可限量携帶。
(三)
爆炸物品類:
1.
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2.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3. 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四)
易燃物品:
1.
易燃氣體:丁烷、液化氮、瓦斯氣體、潛水氧氣筒、瓶裝壓縮氣體、化學催淚彈。
2.
易燃液體、固體:打火機油(燃料)、黃磷、白磷、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等。
3. 打火機、火柴,合理範圍內可限量携帶。
(五)
噴髮劑:
1.
噴髮劑大於300毫升以上,即使容器只是部份填滿,也不被接納。
2.
300毫升或以下日常生活用品之噴發劑允許通過(如:剃鬚泡沫、噴髮膠、乳霜、乳液、噴霧用品、止汗劑、香水等。)
(六)
毒性物品:
如:砒霜、氰化物、殺蟲劑、劇毒農藥。
(七)
腐蝕性物品:
如: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水銀等。
(八)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九)
其他危害安全的物品:
如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使用過的針頭等。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備註:
  家中常見的物品如:滅蟲劑、汽油、油漆、礦物松節油、甲基化酒精、氣瓶、烤箱和下水道清潔劑、漂白劑、易燃膠水和氣溶膠等均是潛在危險品。
  若您計畫攜帶一般性有潛在危險的家居物品,請先檢查其包裝上是否附有下列危險品的的標籤。倘有,請您考慮是否真的需要攜帶,又或是否可在目的地才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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