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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 手續 > 出入境 > 非澳門居民遺失證件之處理 - 申辦「離境證件」
  服務名稱
  非澳門居民遺失證件之處理 - 申辦「離境證件」
  服務簡介 (服務範圍)
 
為遺失入境時所使用的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且沒有其他證件可用作離境之非本澳居民辦理離境證件。
  執行單位 (接待單位)
  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辦公時間內)
出入境事務廳調查警司處 (非辦公時間)
  其他單位 / 部門
 
司法警察局或治安警察局轄下各警務警司處/值日室、澳門中國旅行社、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申請地點
  1. 中國內地居民:
    報失證件:出入境事務廳
    辦理離境證件:同上
  2. 其他人士:
    報失證件:本澳各警務機關
    辦理離境證件:出入境事務廳
  辦公時間
  1. 外國人事務警司處
    星期一至四 09H00-17H45
    星期五 09H00-17H30
    星期六、日及澳門公眾假期休息
  2.
倘需於非辦公時間內向調查警司處申辦有關手續者,請先致電 (853) 2872 5488。
  查詢方法
  親臨: 上述申請地點
  電話: (853) 2872 5488
  傳真: (853) 8897 0300
  電郵: sminfo@fsm.gov.mo

簽  發
  手續辦理類型
  簽發 <已推出服務承諾>
  相關服務 (相關資訊)
  報失 (報失證件)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一、 服務對象:
遺失入境時所使用證件且沒有其他證件可用作離境之非本澳居民。
  二、 申請資格:
非處於逾期逗留情況。
   
【註:逾期逗留的失證者會交由出入境事務廳調查警司處安排離境。】
  申請方式
  1.
僅屬遺失情況:
    1)
中國內地居民:
可直接親往受理單位一併辦理報失手續及申辦“離境證件”(即《遺失證件及報到通知書》)。
    2)
其他人士:
應先親往警務機關報失證件,在取得“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後再親臨受理單位申辦“離境證件”(即《遺失證件聲明書》)。
  2.
涉及刑事情況(如:證件被盜或被竊等) :
需先親往警務機關報案,在取得“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後再親臨受理單位申辦“離境證件”(中國內地居民:《遺失證件及報到通知書》,其他人士:《遺失 證件聲明書》)。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適當填寫有關失證資料之聲明書;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聲明書”表格】
  2. 由警務機關發出之“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若失證者非中國內地居民);
  3. 證明失證者身份之其他證明/文件(倘有)。
  費用(或稅項)
  全免
  辦理時間
  即日
  質量指標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簽發《遺失證件聲明書》– 3小時【見備註事項3.】
  備註事項
  1.
取得「離境證件」後之手續
    1)
香港居民
     
應在“離境證件”之有效期內(一般為3日)憑該證離境。
    2)
其他人士
      A.
為確保能順利入境原國家/地區,尚應在憑“離境證件”離澳前到原國家/地區駐本澳之使領館或外交代表處,或離澳後到原國家/地區駐香港或中國內地之使領館或外交代表處申請補發護照或簽發一次性旅遊證件(下稱“回境證件”);
      B.
在本澳申辦「回境證件」
        a.
失證者需在其“離境證件”之有效期(一般不超過7日)內到有關機關申請“回境證件”,如:
 
失證類別
補發證件之機關
中國護照 中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
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 澳門中國旅行社
中國台灣護照 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菲律賓護照 菲律賓駐澳領事館
        b.
倘其能在“離境證件”之有效期內獲發“回境證件”,則應在該兩證件之有效 期屆滿前(以較早屆滿者為先)離境;否則,需返回受理單位延長其“離境證件”之有效期,直至獲發“回境證件”及離境為止;
【註: 凡逾“離境證件”有效期才離澳或前來辦理延長該證有效期手續者,視為逾期逗留。】
        c.
離境時,需同時出示“離境證件”及“回境證件”。
      C.
需往香港或中國內地申辦“回境證件”
        a.
應在“離境證件”有效期內(一般為7日)離境,並前往駐香港或中國內地的使領館/外交代表處申辦“回境證件”,否則會視為逾期逗留;
        b.
前赴香港或中國內地前,應預先聯絡有關 使領館並確定辦證日期,否則可能遭受拒 絕入境;
【註: 若辦證日期超逾“離境證件”之 有效期,則需到受理單位延長該 證期限。】
        c.
辦證當日能領取“回境證件”且需返澳乘搭航班者,入境本澳時應出示其“回境證件”及原“離境證件”,當局會按“回境證件”之期限給予適當期限之“逗留許可”,以便安排離境。返澳後需再次前往領證者,則需到受理單位憑有關的辦證收據延長原“離境證件”之期限。
  2. 逾期逗留的處罰
    1)
按法律規定,對在澳門逾期逗留不超過30日的人士,每逾期1日,科以澳門幣200元的罰款,當事人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須即時繳納罰款。
    2)
曾於一百八十日內作出相同違反行為的人士,不得以繳納罰款的方式促使有關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
    3)
未按上述1)規定及在該點所指的期間促使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的人士,視為非法移民,其於兩年內不得提出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的申請,出入境事務廳對此等申請將不予受理。
    4)
視為非法移民的人士,會被驅逐出境和禁止於驅逐令中所指的期間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3. “質量指標”指本局審理所需時間(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而其計算方式為: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附件文檔
  “遺失證件及報到通知書”式樣
“遺失證件聲明書”式樣
  下載表格
  遺失香港身份證聲明書
遺失澳洲旅遊證件聲明書
遺失旅遊證件聲明書【註:適用於其他類別之證件。】
  法例網址
  1.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
    第4/2003號法律〔B.O. n.° 11( I ),17/03/2003〕
  2.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第5/2003號行政法規〔B.O. n.° 15( I ),14/04/2003〕
  3. 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中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
    第23/2009號行政法規〔B.O. n.° 31( I ),03/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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