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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局 > 組織結構 > 資源管理廳
一、
資源管理廳的職權主要包括計劃、統籌及監管有關人事管理、財政資源及後勤輔助的事宜。
二、
資源管理廳設有:
  (一) 人力資源處;
  (二) 物力資源處。
 
人力資源處
  人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組織警務人員的任用檔案、升級檔案、晉階檔案、免職檔案、退休檔案、確定終止職務檔案及其他引致警務人員狀況改變的檔案,以及組織關於補助、獎金及津貼的檔案;
  (二) 組織警務人員的個人檔案並保持其最新資料,以及管理該等人員的年假及假期計劃;
  (三)
執行與警務人員為擔任現有職務及官職的調動有關的一切事宜;
  (四) 保持在職警務人員表的最新資料,以及制定翌年生效的在職警務人員需求計劃;
  (五) 執行關於警務人員個人資料的一切程序;
  (六) 發出警務人員專業工作證,並管制其使用;
  (七) 探訪住院的在職警務人員,以及被拘禁的警務人員;
  (八) 處理人事方面的行政檔案,並將之上呈,以待決定;
  (九) 為康樂、文化及提高專業精神的目的,安排餘暇時間的活動;
  (十) 協助去世警務人員的家團處理一切必要的文件;
  (十一) 負責第四十九條所指文職人員的人事管理。
 
物力資源處
  物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協調局內各附屬單位籌備制定取得資產及勞務的年度需求計劃,根據必要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前瞻性進行綜合分析後,提出完善預算提案的意見;
  (二)
就設施與樓宇及其他基建的長遠發展,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主管機構協調,進行有關策略性規劃;
  (三)
執行及統籌由其負責儲存的物品及物料的分發,以及看管及保存上述物品及物料;
  (四)
根據規章的規定,更新財產清冊;
  (五) 管理資源管理廳的物資及設施;
  (六) 負責向治安警察局各服務領域,提供技術支援及後勤輔助;
  (七)
考核駕駛公務車輛及從事基本機械檢查方面的人員;
  (八)
應各附屬單位要求,提供運輸服務;
  (九) 確保運輸工具的良好操作狀況;
  (十) 確保洗衣服務;
  (十一) 對車輛、設備及設施進行維修及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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