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資源管理廳的職權主要包括計劃、統籌及監管有關人事管理、財政資源及後勤輔助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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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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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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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組織警務人員的任用檔案、升級檔案、晉階檔案、免職檔案、退休檔案、確定終止職務檔案及其他引致警務人員狀況改變的檔案,以及組織關於補助、獎金及津貼的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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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組織警務人員的個人檔案並保持其最新資料,以及管理該等人員的年假及假期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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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執行與警務人員為擔任現有職務及官職的調動有關的一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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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保持在職警務人員表的最新資料,以及制定翌年生效的在職警務人員需求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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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執行關於警務人員個人資料的一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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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發出警務人員專業工作證,並管制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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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探訪住院的在職警務人員,以及被拘禁的警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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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處理人事方面的行政檔案,並將之上呈,以待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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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為康樂、文化及提高專業精神的目的,安排餘暇時間的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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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協助去世警務人員的家團處理一切必要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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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負責第四十九條所指文職人員的人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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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力資源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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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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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協調局內各附屬單位籌備制定取得資產及勞務的年度需求計劃,根據必要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前瞻性進行綜合分析後,提出完善預算提案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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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設施與樓宇及其他基建的長遠發展,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主管機構協調,進行有關策略性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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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執行及統籌由其負責儲存的物品及物料的分發,以及看管及保存上述物品及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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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根據規章的規定,更新財產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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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管理資源管理廳的物資及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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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負責向治安警察局各服務領域,提供技術支援及後勤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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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考核駕駛公務車輛及從事基本機械檢查方面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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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應各附屬單位要求,提供運輸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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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確保運輸工具的良好操作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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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確保洗衣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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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對車輛、設備及設施進行維修及保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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