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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局 > 組織結構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一、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的職權主要包括處理居留及逗留許可申請並發出相關證件或文件,研究、制定和統籌與出入境事務有關的策略及發展計劃,以及處理所徵收的費用及罰款,並組織及保存出入境事務範圍內的個人檔案及相關電腦紀錄的事宜。
二、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設有:
  (一) 居留及逗留許可處;
  (二) 策劃及協調處。
 
居留及逗留許可處
  居留及逗留許可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統籌居留及逗留事務的工作;
  (二) 接收及處理居留許可申請和續期申請;
  (三)
發出居留證明書和居留許可或居留許可續期憑單;
  (四) 接收及處理回境許可申請,並發出有關證明文件;
  (五)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機構轉報的簽證申請提供意見;
  (六) 接收及處理入境及逗留許可申請,並發出有關證明文件;
  (七) 接收及處理延長逗留許可申請;
  (八) 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遺失證件的非居民發出有關證明文件;
  (九) 處理特別逗留證的申請、續期、更換或取消;
  (十) 接收及處理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申請和續期申請;
  (十一) 發出、更換或取消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十二) 接收及處理逗留特別許可申請;
  (十三) 接收及處理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職權範圍內的其他證件或文件申請;
  (十四) 依法徵收費用及罰款。
 
策劃及協調處
  策劃及協調處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研究、制定和統籌與出入境、居留及逗留事務有關的策略及發展計劃;
  (二)
監察出入境事務範圍內的服務情況和制定優化方案,並負責協調和指導工作;
  (三)
向局內其他部門提供出入境事務範圍內的專業意見;
  (四)
規劃和優化出入境事務範圍內的資訊系統;
  (五) 統計和匯集出入境事務範圍內的數據資料;
  (六) 處理出入境事務範圍內的查詢;
  (七)
統籌出入境事務範圍內的信息發佈;
  (八)
發出個人出入境記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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