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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您 > 淺談法國打擊恐怖主義的法律制度 (下)
 
  淺談法國打擊恐怖主義的法律制度 (下)
 
 
二、反恐法律的現況

近年來,法國不斷致力完善其反恐法律和相關行動措施,尤其是在其接連遭受恐怖襲擊之後更為明顯:雖然法國在2012年12月21日頒佈法律,允許法國法院審理國民在外地所犯下的恐怖主義罪行,但隨著事態的發展越趨令人不安,該國自2013年以來再對三部法律進行修訂,使法國的法律體系能夠有效應對這種新型威脅。同時,當局的打擊措施變得更加嚴厲,比如法國《刑法典》可延伸適用於國民或以法國作為常居所的外國人在外地所犯下的恐怖主義罪行;又如在法國法律中引入新的出入境管理及查閱載有不法內容網站的警務措施,等等。

當處於嚴重違反公共秩序所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情況,或自然現象及極為嚴重的公共災難引致的事件時,法國政府可依法宣佈全國或部分地區、海外省、海外行政區域以及新喀里多尼亞進入緊急狀態。

緊急狀態始於一個非常特殊的背景,即1955年的阿爾及利亞戰爭,這種例外狀態在法國國內僅出現過三次,而在海外屬地也僅有三次。自2005年,面對社會動盪,動用緊急狀態令的範式也有了變化,主要目的是維護領土的完整性,以處理帶來動盪的社會運動。

2015年11月13日,法國巴黎及聖但尼不幸地發生恐怖襲擊,及後總統和政府在實施緊急狀態令三個月後提出新的法律草案,藉以改革刑事訴訟程序,以更好地打擊有組織犯罪。2016年5月9日,法國政府還提出了八十項關於打擊極端活動及恐怖主義的綜合計劃,包括在不同地區建立協助重新融入社會的中心及公民教育中心。可是,2016年7月14日尼斯恐襲後,持續實施的全國緊急狀態又延長了六個月。

法國當局自2015年11月13日晚上實施了特殊的緊急狀態令,並由於恐怖襲擊的原因延長了六次,一直生效至2017年11月。這種情況賦予當局在交通及出行方面的特殊權力,造成警方行政權力擴張,並允許經向歐洲委員會秘書長及聯合國秘書長說明理由後,暫時不適用《歐洲人權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某些條款。

在這種邏輯下,基於緊急狀態允許行政當局集中重要的權力,出現了對該狀態的規範的需求。2017年夏天,法國政府表示有需要強化反恐法律武器,旨在消除持續實施的緊急狀態。

1、恐怖主義的定義

鑒於國際上沒有對恐怖主義訂定標準定義,故需促使恐怖主義成為法律定義,擴闊其罪狀,例如由妨害生命、損害他人身體、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使交通工具偏離航線、搶劫、勒索、損害建築物,以及清洗黑錢等特定的、公認其嚴重性的一般罪行,加入基於主觀標準的道德要素組成,即意圖透過恐嚇和恐怖手段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為此,有必要對讚揚恐怖主義,尤其是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和暴力的行為的人施以嚴重處罰。

2、緊急措施的標準化

該“新法”的目的是容許警察當局繼續行使其在緊急狀態下享有的權力,使該緊急例外性措施成為一般法的組成部分,這個轉變使1955年4月3日的法律制度得到延續。

僅在特定情況下,由預審法官預先介入並於事後由議會和憲法實施監督的緊急狀態標誌性措施,如作為對個人實施行政控制的軟禁措施、監視、搜查及扣押、關閉崇拜場所、定出安全範圍、空中和海上旅客數據管控,以及口岸、逗留及通訊的管控,成為了一般法的組成部分,並納入到2017年10月31日頒佈的新法律框架內。

儘管某些法律上的干預是基於安全考慮,但法國重申其尊重聯合國基於以下四大支柱: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條件、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增加為各國服務的手段和強化聯合國的角色、保障並尊重人權和法治建構的法律框架,且屬於其內打擊恐怖主義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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