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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您 > 阻遏惡意造謠傳謠行為 合力強化民防資訊傳播
 
  阻遏惡意造謠傳謠行為 合力強化民防資訊傳播
 
 
眾所周知,在社會面臨危機時,如果與民眾安全密切相關的資訊傳播暢通無阻,將有助於穩定民眾的情緒,亦有利於當局有效開展應對工作,相反,若虛假傳言四起,政府若未能及時闢謠,或即使政府已經採取有效措施,但是不安和焦慮都將影響每一位民眾,將可能導致部份民眾作出非理性的行為,從而可能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從而進一步引起社會恐慌,使當局和社會難以同心同德、合力克服困難,最終只會危害公眾利益和每個市民的個人安危。

有鑒於此,各國普遍認同需要制止和制裁造謠傳謠行為,並視乎本國的法律傳統和實際情況,透過採取刑事制裁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或以民事權利救濟針對造謠者,以免不實資訊對個人和社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現時,法國、瑞士和韓國等國都就虛假信息傳播予以刑事制裁,違法者可被科處徒刑或罰金;日本近期亦就立法制裁謠言展開熱烈的社會討論;在中國內地,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同樣構成犯罪,並視乎後果的嚴重性科以管制、拘役以及徒刑等不同形式的處罰。

在澳門,現行《刑法典》根據謠言所針對的對象、具體的虛假內容或/和造謠傳謠的目的,分別訂立了“公開及詆毀罪”、“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以實施犯罪恐嚇罪”、“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罪”和“煽動集體違令罪”等予以制裁。而特別行政區政府最近正就制定《民防綱要法》進行公開諮詢,諮詢文本也建議透過改革民防行動的權力體制和運作機制、強調傳媒的社會責任,以及增設針對造謠傳謠行為的“虛假社會預警罪”,排除干擾或阻礙應對災害事故的因素,以確保當局的民防資訊在緊急事態下能夠有效向公眾傳播,使社會能夠及時作出應變以配合各項民防工作的開展。

根據諮詢文本的內容,政府建議增設的罪名所針對的,是在較為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故意造謠和傳謠行為,而有關謠言是已經被證實為“虛假”而非“未經證實”、且至少會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安寧者。由此理解,增設有關罪名,所規範的情況明顯有別於《刑法典》所規定者──“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的造謠及傳謠行為。該罪名旨在填補現行刑事法律未能關注或兼顧的、有損澳門根本利益的情況,所針對的顯然是存心要讓社會在危急情況下產生恐慌和混亂的造謠和傳謠者;其出於惡意而生成的謠言,絕不是言論自由之列。

而且,經比對目前各國涉及造謠和傳謠的刑事規範(見下表),未來《民防綱要法》新增設的“虛假社會預警罪”的適用明顯受到嚴格的限制,只能針對特定民防事故狀態(緊急預防、拯救、災禍或災難級別)下的造謠和傳謠行為,且其罰則只為最高三年徒刑,較該等國家訂定的罰則為低。

實際上,上述措施只是眾多確保災害事故期間民眾的知情權和資訊權的一項措施,特區政府在諮詢文本中,一方面建議加強民防架構的信息匯集和統籌功能,透過調整民防的權力架構、設立民防協調實體以及賦權、授權和完善工作指引,優化民防資訊的收集、傳遞和發放環節,盡快向公眾發佈民防資訊,另可及時闢謠以正視聽;另一方面,正由於媒體作為廣大民眾獲取各類訊息的重要渠道,尤其是在大災大難當中的作用更顯突出,政府建議透過強調媒體在傳遞民防資訊的社會責任,確保有關信息傳播途徑的多元化和暢通,讓市民及時得悉並作出防備和應對,以達至更好的防災救災效果。

將來的《民防綱要法》重申或強調媒體的有關責任,實際上只是把現行民防法令的有關規定更加明晰化,主要取決於該媒體是否屬於民防架構的成員,而分為兩個層面去理解:

第一個層面,如果有關媒體屬於民防架構的成員,按照現行的民防法律的規定,其本身已負有法定責任及義務,在民防架構啟動後,其有義務協助政府推送相關訊息,違反者將承擔法律後果;

第二個層面,如果有關媒體不屬於民防架構的成員,他們當然不受上述義務的約束;然而基於他們對社會大眾獲取資訊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故政府鼓勵媒體主動優先發放民防訊息,肩負起社會責任。

因此,無論是革新民防體制和運作機制,還是增設針對特定民防狀態下造謠傳謠的罪狀,又或者是藉法律重申媒體在此期間的社會責任,實非藉此貶抑現行法律所確認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反而在於促進社會各方在危急情況下基於共同利益形成共識,衷誠配合,共同阻遏謠言行為對公共秩序和安寧的滋擾和破壞,並根據可靠的資訊調整自身的行為,合力應對災害事故,濟眾安民。

造謠傳謠罪的地區比較
國家或地區 罪名(譯名)/罪類/罪狀 適用時機 罰則
法國《刑法典》 恐嚇實施破壞、改變形態或毀損以及虛假預警罪 任何時候 最高兩年徒刑或三萬歐元罰金
瑞士《刑法典》 引起公眾恐慌及預警罪 任何時候 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韓國《電氣通訊基本法》 以危害公共利益為目的,利用電訊設備公然散佈虛假消息 任何時候 最高五年徒刑或五千萬韓圜罰金
印度《資訊科技法》 以擾亂、造成不便、造成危險等為目的,利用電腦或通訊設備傳送虛假資訊 任何時候 最高三年徒刑並科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 任何時候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者,處以最高三年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者,處三至七年徒刑
本澳《〈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 “虛假社會預警罪”(建議) “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狀態”(建議) 最高三年徒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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