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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手續 > 出入境 > 證明書
  服務名稱
  證明書
  服務簡介(服務範圍)
  1.
為曾在本澳官方邊境站進出境之人士簽發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
  2.
為曾經或正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之人士簽發載述其存檔紀錄或確認其指模印本之證明。
  執行單位(接待單位)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申請地點
  1.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
    (1) 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地下接待處
    (2)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4) 透過自助服務機申請(僅澳門居民適用)
  2. 其他證明書 / 聲明書:
    (1) 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2)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除B類證明書)
    (3)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除B類證明書)
  辦公時間
  1.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星期一至四 09H00-17H45
    星期五 09H00-17H30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16時30分(申辦服務-外地僱員分處)
17時正(申辦服務-逗留分處、居留分處)
17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星期一至五 09H00-18H00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查詢方法
  親臨: 上述申請地點
  電話: (853) 2872 5488
  傳真: (853) 8897 0300
  電郵: sminfo@fsm.gov.mo

申  請
  手續辦理類型
  申請 <已推出服務承諾>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證明申請人正辦理某項申請之聲明書(A類聲明書):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2.
證明有關指模印本是套取自當事人之證明(B類證明):需憑此類證明書辦理有關佐證文件,以完成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程序之人士;
  3.
證明有關文件是複印自當事人檔案之證明(C類證明):曾經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4.
轉載獲批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紀錄之證明(D類證明):曾經或正在本澳修讀高等課程且獲批「逗留特別許可」之外地學生;
  5.
確認內地居民在澳就業身份證明書(E類證明書):來自中國內地且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之外地僱員;
  6.
轉載獲批「逗留/居留許可」期限之證明(F類證明):需憑此類證明書證明持有由本廳相關單位批給有效「逗留/居留許可」,以交本澳公共部門或私人機構作適當用途之人士;
  7.
其它按檔案資料簽發之證明(G類證明):曾經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8.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曾在本澳官方邊境站進出境之人士【見備註事項1】
   
  曾經或正在本廳申辦下表列服務/手續人士可申請聲明書或證明書一覽表:
 
服務/手續 類別
A B C D E F G
預先入境許可        
延長「逗留許可」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    
居留許可    
特別逗留證      
往港特別證明書 (Statement)        
回境許可證明        
  申請方式
  手續申辦者
  1. B類證明書:必須親身辦理;
  2. 其他: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辦理。
    【註:代理人須遞交:
    經鑑證之委託書;
    其有效證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必須出示文件
  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 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書;
    【註: 1)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網上下載有關表格;
      2)
申請書中須載明:(1)申請人之身份資料;(2)擬證明之事實;(3)證明書 / 聲明書之用途。】
  2. 申請人之有效證件影印本;
  3.
倘屬申請《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者,尚需提供以下文件:
   
(1) 所查詢之出入境記錄期間內,申請人用作出入境本澳之證件影印本;
(2)
倘為未成年人士辦理《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須附上親屬關係證明。
  費用(或稅項)
  1. 聲明書及E類證明書: 全免
  2.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每版為澳門幣5元,按每份證明另加澳門幣10元
  3. 其它:
第一版紙澳門元15元,其餘每版為澳門元5元(包括利害關係人檔案資料之影印本)。
  辦理時間
  轉載獲批「逗留/居留許可」期限之證明:翌工作日下午4時
  質量指標
  1.
證明申請人正辦理某項申請之聲明書:2小時【見備註事項2. 1)】
  2.
證明有關指模印本是套取自當事人之證明:3小時【見備註事項2. 1)】
  3.
證明有關文件是複印自當事人檔案之證明:2個工作日【見備註事項2. 2)】
  4.
轉載獲批外地學生之「逗留特別許可」紀錄之證明:2個工作日【見備註事項2. 2)】
  5.
確認內地居民在澳就業身份證明書:翌工作日下午4時【見備註事項2. 1)】
  6.
其它按檔案資料簽發之證明:3個工作日【見備註事項2. 2)】
  7.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3個工作日【見備註事項2. 2)】
  備註事項
  1.
本局自1994年1月起開始使用電腦登記旅客之出入境紀錄,故不能提供此日期以前的出入境紀錄證明。
  2.
「質量指標」指本局審理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其計算方式為:
    1)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2)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表格下載
  聲明書/申請書
《確認內地居民在澳就業身份證明書》申請表
《個人出入境紀錄證明》申請表
  法例網址
  1.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第17/88/M號法律〔B.O. n.° 26,27/06/1988〕
  2.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第24/2020號法律〔B.O. n.° 52,30/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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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澳門十月一號前地 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
電話:(853) 2857 3333 圖文傳真:(853) 2878 0826 電子郵件:psp-info@f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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