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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 章
 
策劃行動廳 內部監管及資訊廳 情報廳 資源管理廳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出入境管制廳 澳門警務廳 海島警務廳 交通廳 特警隊
 
       
警察學校        
 


策劃行動廳
臂章的設計意念圍繞行動廳兩個主要職能--公共關係和行動通訊。圓形中的握手圖案喻意真誠建立對外關係、促進友誼;無線電收發站及訊號喻意高效接收訊息、發放指令;藍黃主調的鮮明色彩代表行動廳以冷靜審慎、機智聰敏的特質履行統籌協調的職責。


內部監管及資訊廳
齒輪,象徵推動、運作;以電子缐路繞成的小齒輪及暗花襯托的大齒輪分別置於局徽中心及背景,並以平衡的電子線路貫穿,喻意內部監管及資訊廳透過績效管理循環及資訊科技應用,從局內到局外,從宏觀到微觀,促進、監察、檢討、規劃治安警察局的整體運作及持續發展。


情報廳
雄鷹代表擁有精準的雙眼以及勇猛的精神,冷靜地從高空俯瞰徘徊,以快、狠、準的態勢捕捉獵物;喻意情報廳像雄鷹一樣以凌厲的雙眼,收集情報及依法偵查罪案;而卷軸則代表法律及指示。


資源管理廳
臂章中的DGR是該廳的葡文縮寫;該廳負責人力、物力及財力三方面的管理工作;H、M、F字母正好代表了這三項重要工作;字母運轉的設計喻意把三方面的資源有效分配,使各部門能順暢高效、循環不息地運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臂章選用藍、紅、白三色,喻意警察、勇氣、不偏不倚,襯托出警隊廉潔高效、專業精幹的抱負;而沿用候鳥和盾牌的設計,喻意秉持過往執行出入境事務的專業態度,嚴謹公正審理外籍人士移居本澳、來澳就業、升學等居留或逗留事宜,為澳門注入新生氣,並堅決守護澳門社會的繁榮穩定。


出入境管制廳
候鳥在天空中自由翱翔往返,代表著出入境旅客的往來;紅藍黃的色彩組合代表英勇、靈敏、熱忱及智慧,喻意出入境事務廳團隊,誓以熱情盡責及專業有禮的態度,全心全意地為市民及旅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澳門警務廳
臂章以引航數百年的松山燈塔為題;圍繞燈塔的輻射狀線段,象徵光芒萬丈、護佑引導的祥和意味;藍色部分的海洋映襯岸上燈塔;綠色部分喻意康莊坦途;臂章象徵澳門警務廳秉承護法安民的精神,致力服務市民,為澳門治安作出貢獻。


海島警務廳
臂章以綠色為主,代表和諧、安寧及自然;內有金色盾形邊框,代表法律框架;銀色波浪代表氹仔及路環;金色帆船代表海島警務廳,喻意無懼風浪、意志堅定、積極進取的精神。整個臂章代表海島警務廳在法律賦予的權力下,致力維護離島的治安,保護市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交通廳
臂章的設計主題是活力機動,武士代表交通廳人員;矛及盔甲代表法律與經驗;躍動中的戰馬代表交通廳的駕駛工具,具有動感的形態顯示出交通廳警務人員充滿動力,運用專業知識與經驗竭力維持特區交通秩序。


特警隊
龍在中國傳統觀念上,象徵威武、雄壯;劍則象徵力量和權威,豎立在龍前中央,象徵公平、正直地行使權力;六角星代表治安警察局;金色象徵朝氣、權力、忠誠及優秀;字母OUSO表示勇於承擔任務。整個臂章表現出特警隊精銳剛強的特質。


警察學校
象徵權力的金龍盤旋局徽之上,在此代表知識和成就;下方打開的書本則代表自然和科學;書上兩盞金燈是教育的標誌,代表學習和知識;臂章以金紅藍為主色,象徵英勇、朝氣、智慧、才略;臂章的設計配合「學以正法」的校訓,簡潔有力,意義深遠,標誌著警察學校培育優秀警務人員的使命以及警隊積極進取的精神。

警銜
級別
肩章/職位
職權/職務內容

指揮



領導

官職


一、 局長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的任務。
二、 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領導、統籌及監督治安警察局的活動;
(二) 遵守並促使遵守法律、規章及上級指令;
(三) 就須上級決定的事宜作出報告,並將之上呈,以待批示;
(四) 在與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的事宜上,代表治安警察局;
(五) 編製治安警察局活動年度報告書;
(六) 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
(七) 為附屬單位和機關的正常運作,制定其應遵守的規定或指示;
(八) 主持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行政委員會。
三、 治安警察局局長亦有職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刑事警察當局權力。
四、 治安警察局局長可將第二款所指的本身職權授予副局長及主管人員。


一、 副局長的職權主要包括:
 
(一) 輔助局長執行其職務;
(二) 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擔任獲賦予的其他職務。
二、
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指定的副局長代任;如未指定,則由擔任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三、 副局長亦有職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刑事警察當局權力。




一、 被委任時,擔任指揮/領導官職;
二、 被委任時,擔任廳級或等同級別附屬單位的指揮官/主管;
三、 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四、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五、 領導性質較複雜的工作;
六、 監督執行職務時作出的行為的合法性;
七、 統籌專項任務;
八、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一、 被委任時,擔任處級或等同級別附屬單位的指揮官/主管;
二、 帶領屬下單位的人員;
三、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四、 領導性質複雜的工作;
五、 監督並確保執行職務時對有關法律的遵守情況;
六、 統籌專項任務;
七、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一、 帶領屬下人員;
二、 領導和組織特別行動;
三、 統籌專項任務;
四、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一、 帶領屬下人員;
二、 統籌專項任務;
三、
向上級提供輔助和諮詢,尤其進行有關研究,制定報告、指令、計劃、命令,以及提出建議,以便為上級的決定作準備,轉達有關決定和監督其執行情況。


一、 帶領屬下人員;
二、 統籌專項任務;
三、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一、 帶領屬下人員;
二、 統籌性質較複雜的任務;
三、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一、 帶領屬下人員;
二、 統籌性質複雜的任務;
三、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行動或技術性任務;
四、
搜集和處理資訊。


一、 輔助上級;
二、 統籌簡單任務;
三、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執行性任務。


一、 輔助上級;
二、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執行性任務。


一、 輔助上級;
二、 在行動及/或行政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執行性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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