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質量指標」指本局審理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而其計算方式分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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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自服務單位接獲證件後起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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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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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翌工作日起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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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或舉行協調會議後翌工作日起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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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由服務對象撥通電話至服務單位接聽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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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由服務對象到達櫃檯至服務單位完成有關手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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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以每一個證件計算(經機場出入境事務站、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事務站查驗多於一個證件或憑證的手續不列入上述服務承諾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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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以每一個直接打入之來電計算(經其他部門轉線的來電不列入上述服務承諾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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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以每一宗行政違法行為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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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以每一宗申報/申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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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以單純拾獲證件的情況計算(拾獲物中包括財物的情況不列入上述服務承諾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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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以合作查驗通道辦理的手續不列入上述服務承諾範圍內。 |
II. |
上述服務項目的服務對象主要分為澳門居民、非澳門居民、機構等,當中有特別指明者分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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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服務對象為已登記使用本澳自助過關通道之香港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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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服務對象為因《居留許可證明》之遺失、損毀、被竊或逾期失效而需申請補發該證之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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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
服務對象為已前往本局報失之澳門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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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服務對象為已具備相關武器准照/許可之人士。 |
III. |
針對逐次性/工程「有報酬服務」的「質量指標」計算方式細則性補充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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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1. |
提供「有報酬服務」最快僅能於提出申請之翌日上午六時(提供交通疏導服務)/上午八時(提供維持秩序服務),但申請者最遲須於提出申請當日的下午4時前遞交申請及所需文件。 |
2. |
倘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非工作日、政府假期或緊隨之工作日,則申請者最遲須於上述日子前夕最近一個工作日的下午4時前遞交申請及所需文件。 |
3. |
針對每次需求亦須逐次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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