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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您 > 共同推進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共同推進完善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今年三月,本辦公室人員透過本欄目發表題為《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文章,指出基於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保護的利益的根本性、重要性和複雜性,有必要在執法主體、調查取證和強制措施等方面,為其訂定專屬的刑事訴訟規定,完善本澳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並確保其有效實施,以應對國家安全新的發展形勢和趨勢,藉此與市民交流、分享他們近期在這方面的一些研究心得。讀罷有關文章,一方面本人十分認同和讚賞他們這種實事求是、主動開展理論探究的精神和做法,另一方面,本人亦希望藉著本期欄目,談談個人對完善本澳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的一些看法。

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和生效實施,從形式上,體現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初步履行了當中規定的憲制性責任,填補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空白,同時,無疑對本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對上述法律的具體內容進行仔細分析,可以看出,《維護國家安全法》只是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列舉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七種嚴重犯罪,屬實體法的內容,但是,明顯缺乏了本澳特別單行刑事法律一般必備的執法主體、搜證手段、證據要求以及訴訟程序等專屬規範,無法體現《維護國家安全法》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的獨特性,也無法滿足實際執法、偵查和訴訟工作在程序上的特別需求。

例如從程序法方面考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屬於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且當中必然涉及國家機密,故更需要特別的制度對案件的管轄權、調查、控訴和審判等予以更具針對性的規範,使各當事方的訴訟權利和國家利益均得到合理的保障。又如在實體法方面,適時對新的安全狀況作出規範,將有助減少或避免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處於無法可依的局面。此外,透過修法訂明執法主體並賦予其權限,這樣便可便利執法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確保依法執法和專業執法,避免出現濫權和消極執法現象,亦可防止非法定部門越權,從而保障依法執法。

另外,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綜合國力越來越強,在國際上發揮的作用更加明顯,引起一些西方國家的憂慮和抵制,因此,這些國家針對我們國家所進行的滲透和干預活動已經變本加厲,手法層出不窮,加上當前恐怖主義和各類高智能犯罪活動肆虐全球,國家在不同領域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遭受越來越多的衝擊和破壞,國家安全正面臨著更嚴峻的威脅和挑戰,對此我們國家已於2015年制定及頒佈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其內容涵蓋了經濟、文化、社會、科技、資訊、生態、資源、核和海外利益等非傳統領域,構成“總體國家安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在國家安全方面同樣面對相同的威脅和挑戰,也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樣義務;但是,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所列舉七種傳統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犯罪的構成及其處罰作出規定,顯然只限於維護國土安全、政治安全和軍事安全等傳統意義的國家安全的執法工作,並不能從“總體國家安全” 的角度開展必要的、全面的執法工作。可以說,從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配套方面和維護國家的總體安全方面考慮,現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和完整性,也說明澳門特別行政區仍未全面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憲制性責任。

因此,站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高度上,《維護國家安全法》確實有必要作出適當的配套或完善,只有這樣,才能擺脫其單純作為框架性法律的擺設現狀,從而確保其相關的制度能夠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實和執行,以應對錯綜複雜的國內外安全形勢。

國家安全是保障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依賴於國家安全這一基本保障,沒有國家安全必將影響國計民生和澳門地區的安全,也談不上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市民安居樂業,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廣大居民的共同義務和義不容辭的責任。也因此,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法律配套,需要社會各界積極發表意見,凝聚社會最大的共識,共同推動開展此項工作,從而使國家安全和澳門的地區安全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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